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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飆速163公里遭開單扣牌不服提告 法官判決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17日01:12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7日01:12
台中廖姓男子在國道1號飆速163公里遭測速照相機拍照舉發,並吊扣牌照6個月,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違誤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廖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飆速163公里,超速達53公里,遭雷達測速照相拍照舉發,因嚴重超速不但開罰12000元,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更要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廖男認為此裁罰影響生計,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裁罰均撤銷。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52」標誌設置符合規定,雷達測速儀也經檢驗合格,超速53公里更是事實,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廖姓車主2024年6月27日深夜11點15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224.9公里處時,車速達時速163公里,遭雷達測速照相機拍照舉發,因該路段最高限速為時速110公里,超速達53公里,國道警察開出12000元罰單,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廖男主張,該路段無照明而無法看見「警52」標誌,舉發機關提供的「警52」標誌為日間所拍攝,該標誌於夜間形同虛設。且行經該路段時內側超車道遭其他用路人佔用,因當時車流量很低,所以觀察車行狀況,並保持安全車距加速通過佔用內側車道的車輛後,隨即變換回原車道並降低車速,並無危險駕駛。

被告的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指出,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設置於國道1號北向225.2公里處外側車道旁,其牌面未遭遮蔽,圖樣清晰未剝落,雷達測速儀則設置在「警52」標誌下游約300公尺處,兩者距離符合相關規定。且廖男在限速110公里路段,時速高達163公里,超速53公里,其駕駛行為不但足以危害交通安全,且非短時間加速可達到的速度,足證廖男超速絕非因一時分心所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依規定測速取締標誌「警52」在高速公路應於3百公尺至1千公尺前設置,該路段設置符合規定,且位置明顯可見,圖樣清晰可辨,也無遭受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的狀況,且標誌採光面塗漆製作,藉由車頭大燈反射,並無夜間不能清楚辨識的問題。

法官並認為,本件測速照相機的雷達測速儀經「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合格,並有檢定合格證書,其精準度毋庸置疑,且測得廖男車輛的車速為時速163公里,而該路段最高速限為時速110公里,超速達53公里,確有「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的違規事實,認定裁處廖男12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均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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