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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遭醉漢攻擊!女店員「頭破牙斷」控警放凶手離開…5警懲處、分局長連坐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07日02:13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7日01:55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某超商發生醉漢打傷女店員案件,警方放任嫌犯離開,又未開立報案三聯單,遭議員抨擊「螺絲鬆了」。(圖/翻攝台中市議會YT)

▲台中某超商發生醉漢打傷女店員案件,警方放任嫌犯離開,又未開立報案三聯單,遭議員抨擊「螺絲鬆了」。(圖/翻攝台中市議會YT)

台中東區發生醉漢傷人案件,2日晚間10時許,一名58歲陳姓男子酒後在超商內與張姓女店員起衝突,竟當場爆走,持店內酒瓶、商品狂砸,害張女頭破、牙斷,身體多處擦挫傷,但警方到場後卻放任陳男離開,又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單,一連串疏失遭議員怒轟「螺絲鬆了」。警方調查後發現員警處理過程確實有疏失,依規定對承辦員警記申誡處分,分局長及派出所主管也因督導不周,記申誡懲處。

台中市議員蔡耀頡,昨日(6日)在質詢期間爆料,12月2日晚間,東區某超商發生醉漢傷人案,一名24歲張姓女店員因制止酒醉的蔡姓男子在店內亂丟垃圾,竟遭對方持酒瓶砸臉,又被店內商品、購物籃砸傷,導致頭皮撕裂傷、牙齒斷裂、全身多處擦挫傷。

警方獲報到場時,因蔡男已坐在超商外地板上,並無攻擊行為,警方竟以非現行犯為由,放任蔡男離開。事後協助張女就醫驗傷後,雖有完成筆錄,卻未依規定提供報案三聯單,離譜狀況讓議員怒批警方草率處理案件、警紀渙散。

台中市警局表示,警方到場時,陳姓男子仍在現場尚未離去,且與超商店長仍有爭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因現場處理員警對於現行犯的認定有誤,未即時依規定逮捕陳男,已違反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已對帶班的陳姓巡佐記申誡2次、同班的文姓員警記申誡1次。

另外,接續處理案件的傅姓員警,雖在張女就醫驗傷後立即製作筆錄,完成受理報案程序,卻未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立即開立報案三聯單,也記申誡2次處分;因分局長及派出所主管督導不周,且未善盡報告紀律,依考監責任,也遭連坐懲處,各記申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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