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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訴訟法當事人當可請律師、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權利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5月24日05:36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4日05:36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立院主席台上和多位國民黨立委舉手贊成國民黨和民眾黨共同提案的修正動議。(資料照)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針對立法院會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是否侵犯人民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黃國昌今(24)日表示,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立法院會今日上午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接受調查還要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到場,有侵犯人權之虞。

對於該條文有侵犯人權之虞,黃國昌直播時說,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然後律師在教證人怎麼回答嗎?有聽過這種事嗎?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要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法上面,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是審判長。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好,要帶什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黃國昌還說,在美國實際實踐上,會被傳到參眾兩院提供證言的,絕大多數都是非常重要的人,例如大企業老闆。他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提出非常多的例子。例如,臉書的老闆、Google的老闆、Twitter的老闆、Tiktok的老闆,他們都被國會聽證程序傳去,這些大的社群平台搜集個資時有無做好個資保護,如果不傳這些企業老闆,要怎麼樣知道這些大企業搜集用戶這麼多個資,有沒有濫用他們的個資,演算法設計會不會都推一些針對每個人進行特殊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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