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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釋字775解釋】累犯不論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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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2月22日13:03 • 發布於 2019年02月22日13:03 • 王怡蓁
《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1/2,大法官今天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此規定違憲,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攝影:王怡蓁)

累犯加重制度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因現行的累犯加重制度上,只要符合累犯資格,無論情節輕重,一律應加重刑期,導致法官在量刑裁量上出現困難。因而有5名法官、5名受刑人聲請釋憲。今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在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部分違憲;而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違憲,這些均立即失效!

根據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累犯加重原則上不違憲,只有在不論情節,都要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才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累犯符合情可憫恕的情況,仍要加重,就是違憲

舉例,刑法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如果被告是累犯,雖構成加重竊盜,但情節輕微,像侵入住宅,但只偷了一支筆,因累犯加重規定,一定要加重,這時出現過苛情形,就是違憲,這時法官可依此解釋,只判6月,無需加重。

按照累犯加重的規定,是「一律」得加重,因此法官判刑時,都要考量是否有累犯的情況來判刑。大法官認為,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的要件下,有些情況輕微,卻仍須「一律」加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比例原則。因此,大法官指出,此號解釋公布後,兩年內需要修法,且法院可立即按本解釋來進行裁量。

另外在刑法第48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規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才發現是累犯,可聲請更定其刑。為了避免當事人受到重複的懲罰騷擾,大法官宣告此規範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更定其刑立即失效。

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強調,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且國家施加的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像是聲請釋憲的法官曾遇到一案例,被告周男原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判處3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度犯案,違反教召令,原可判處最低2月徒刑,卻因累犯加重規定,最少要判到3月徒刑,讓法官裁量上產生困難;另外的聲請案例有更定期刑的部分,也就是刑期確定後,才發現符合累犯資格,因此需要重新裁量,產生受刑人遭重複懲罰的狀況。在更定期刑上,能救濟的案例,只有目前聲請釋憲的三名受刑人,但不能溯及既往。

此號解釋公布後,在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上,以及更定期刑規定都屬違憲,立即失效,未來法官量刑上,可依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鋸蔣介石騎馬銅像政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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