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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大爆滿】假釋標準因人而異?矯正官員:名人較吃虧

鏡週刊

發布於 2018年10月22日00:28 • 鏡週刊

**社會知名人士入監服刑、申請假釋總是受到關注,但也往往因身分特殊,受到不一樣的對待。不少在監服刑的名人因符合假釋資格提出申請,監獄審查也認定是初犯、在監表現良好,通過申請案,但是提報法務部後卻常被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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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統計,最近5年通過監獄初審、提報法務部的假釋申請案,核准率都超過77%,去年更高達82.7%。至於被駁回的主要為「暴力犯、性侵犯、毒品及竊盜累犯」。多數名人並非上述罪犯,但為何無法假釋?法務部官員坦承:「名人真的比較吃虧!因外界常將假釋與特權劃上等號。」

事實上,根據法務部頒布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若非危害生命、身體法益的初犯;殘刑不到1年、無重大違規;罹患重病、年邁體衰、顯無再犯可能性者;犯後態度良好,盡力賠償損失或彌補損害,「可酌情准予假釋」。

而在個案審核上,應以受刑人是否悔悟為考量,要屏除過去「初報應駁(初次提報、應予駁回)」的不成文作法。

另外,根據法務部《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受刑人能否假釋取決於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3大要件。

過失犯、偶發犯,犯罪動機單純、情堪憫恕,惡性或危害程度輕微;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賠償被害人損失或彌補犯罪危害,在監表現良好;初犯;年事已高或健康欠佳,身分或資格喪失無再犯可能者,應該「從寬審核」。

至於犯連續性、集團性、重大暴力性案件,犯罪所得高,造成重大危害,被害人數多或隨機犯案;規避服刑、企圖脫逃、不願道歉、認錯,規避賠償或故意脫產,有多次違規紀錄;多次犯罪,偵審中或假釋期間再犯罪,假釋出獄會引發社會不安,則應「從嚴審核」。

綜觀相關法規,台灣的假釋規定過於模糊、籠統,行政機關審核時往往「因人而異」,造成不公。如何減少爭議?相關單位有必要深入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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