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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

母親一過世,妹妹竟告我要分遺產,1例子告訴我們:你我的付出,到底價值幾分?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2021年03月09日08:42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9日08:26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 達志(示意圖,非當事人。) 提供

編按:擔任長時間照顧者的妹妹,在母親過世後怒告王先生,爭取鉅額遺產分割;然而,這筆遺產,是他母親在生前,另外贈與給王先生的遺產。是什樣的原因,讓妹妹急欲爭取遺產分割?這個故事,期盼未來每一個家庭,都能在照顧、遺產分割上,能妥善安排,家和萬事興;也讓人省思,家人之間的照顧與付出,到底價值幾分?

王先生常年因工作,被外派居住在國外,昨天打電話進事務所約諮詢時間時,還特別提到:「因為只會在台灣待一週,因此希望能幫他安排這兩天的時間會談。」因此,今天一早,就和他在事務所見面了!

「王先生您好,昨天電話中,您只提到有繼承的問題需要協助,請問是繼承遇到甚麼問題呢?」我問。

「吳律師,其實是我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我妹妹告我,要分媽媽的遺產。通知單上寫下個月開庭,但我不會在國內,因此我想請吳律師幫我處理。」說著說著,王先生就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遞給我了。

我接過來一看,案由確實清楚寫著「分割遺產」。我便接著問:「王先生,請問您母親在什麼時候過世的?遺產稅有申報完成了嗎?」因為,如果沒有申報完遺產稅,拿到國稅局的免稅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的話,繼承人們是不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的。

「有的,我媽媽在去年過世,遺產稅已經申報完成,有拿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了!吳律師請看這份文件。」

我接過王先生遞給我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稍微看了一下上面申報的遺產,主要是銀行存款、股票,並沒有一般容易造成繼承人們分配意見不合的不動產。

因此我又向王先生提問:「看您母親的遺產,還算單純,請問您們的父親還在嗎?您又有幾位兄弟姐妹呢?」問這些問題,是在釐清繼承人,到底有哪幾位?

「我父親10年前已經過世,我只有一位妹妹,就是現在要告我的這一個妹妹。」

這樣初步看起來,已故王媽媽的遺產狀態和繼承人,都很單純啊~為什麼妹妹要告哥哥,而無法用協調的方式談遺產分配呢?

「妹妹提告之前,有和您談過嗎?」

「從去年媽媽喪禮辦完之後,我們就有陸陸續續的在談,對於媽媽的存款和股票,我們一人一半,是都沒有意見!可是妹妹堅持要求,之前媽媽生前贈與給我的錢,也要算遺產,她也要分,我不同意,所以我們就一直沒有達成共識。而我這次回來台灣,就看到家裡信箱有招領郵件,我去領之後,沒想到竟然是妹妹告我的法院通知書!」

看來,這筆王媽媽生前贈與給王先生的款項,就是今天二人意見相持不下的原因了!

「請問吳律師,我媽媽之前給我的錢,妹妹真的有權利分嗎?」王先生急切的問道!再仔細的看了一次「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面確實有一筆記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核定價額100萬元!

「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筆母親贈與給您的現金,您和妹妹當初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基本上,母親贈與給您的財產,就已經是您的財產了!」我向王先生解釋。

「可是我妹妹之前說什麼,民法有修法: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繼承人都可以分?」王先生急著找出,他和妹妹之前的line對話紀錄給我看!

「我想那是您妹妹誤解了!她提到的可能是現在的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不過這個規定,法律的立法理由和法院的看法都認為,是在保障被繼承人(也就是您母親)的債權人的規定!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把自己的財產都送出去,導致身故後,債權人的債權反而沒有辦法獲得清償。而繼承人們之間,彼此是不可以主張依據這一條,要求其他繼承人把生前接受的贈與又計算回來應繼遺產當中的!」

「那麼,我就可以放心了嗎?」王先生聽完我的解釋後,鬆了一口氣說。

「是不是可以放心,我還要跟您請教,當初母親為什麼要贈與您這一筆100萬元?」

「我沒有問過媽媽,但這幾年媽媽退休沒有繼續工作了,我都從國外寄錢回來給媽媽當生活費。前年媽媽診斷出肺腺癌末期後,某天媽媽只告訴我,她有匯這筆款給我,叫我好好照顧自己。」聽著王先生緩緩道來,我可以想像王媽媽當初對於兒子的生活,放不下的那份心情。

「王先生,請問您結婚了嗎?」我忍不住開口問,或許王媽媽是擔心兒子身邊沒有人可以互相照顧?

「我還沒結婚。」王先生說。

「那是了,我可以理解您母親當初匯款時的心情,她可能想您身邊還沒有個伴,至少多留點錢可以照顧自己!」

「此外,民法是規定:如果當初您母親是因為您要結婚、分居或營業,才贈與財產給您,那麼今天妹妹可以要求把贈與價額100萬元,加入應繼遺產,到時候分遺產時,從您的應繼分扣除。」

「但是,今天聽起來『不是』因為這三個原因,您母親才贈與財產給您,因此,您妹妹就『沒有權利』這樣要求了!」聽到這裡,王先生才真正放鬆了下來。

「當初,母親生病後,是由誰去照顧她呢?」我問。

「那時候因為我的工作在海外,比較不好請假,所以我主要是定期回來看媽媽,但我有匯款請妹妹幫忙照顧媽媽,我其實也很感謝妹妹,在最後的時間,花了不少心力照顧媽媽。」

「您們沒有請外籍勞工看護或是照顧服務員來協助嗎?」我想台灣多數家庭,至少會請外籍勞工看護幫忙。

「都沒有耶!是不是妹妹現在覺得,她對媽媽付出比較多,所以對於媽媽有另外給我100萬元,心理不平衡!其實這幾年我有聽媽媽說,妹妹三不五時會因為先生工作比較不穩定,來跟媽媽要求金錢協助,媽媽也有資助她了啊,那些我都沒跟妹妹計較了!」說到這,王先生似乎有些忿忿不平的情緒上來了。

「王先生,我想我瞭解目前您和妹妹在心理上,僵持不下的點在哪裡了!對於您提到的照顧情況,您們兩位有不同的立場,也很難說誰對誰錯。」我對他說。

「吳律師,那後面的法院程序就請您協助了!」

「好的,我想訴訟程序我們還是一樣進行,這中間我會盡我所能看看能否有機會透過雙方談和解,來把這個結打開。」

許多遺產糾紛案件,源自於繼承人們對於自己及其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通常是父母)與這個家的「付出」質、量,認知頗有差距~

到底你我的付出,一分值多少?甚麼叫公平?是一個在繼承人們心中難以解開的結!而常常呈現出來的,就是爭產訴訟了!這不是只是有錢人的專利,而是你我身邊一個個活生生的真實人生!

因此,我通常建議家屬們,當家人因生病、失智、失能……等情況,需要長期照顧時,「適度的」請專業的相關人員來協助。

例如:照顧問題請照顧服務員協助,財產問題請律師協助……以避免被照顧者上天堂之後,繼承人們間的一場因照顧過程(甚至從小到大)彼此不愉快而產生的心結,所引發的遺產大戰,在人間法庭展開,我相信這也不是在天堂的父母們所希望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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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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