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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三讀通過】電動自行車強制掛牌投保 滑板車、平衡車也將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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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04月20日04:18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0日02:59 • 上報快訊/黃昭妍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修正案,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數納管並掛領牌照,且年滿14歲以上才可駕駛。(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法院於昨天(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數納管,除了應檢驗合格外還須掛領牌照、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且14歲以下不得駕駛;另外,修正案也納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其行駛路段、時間及速限將由地方政府規定。

立法院三讀條文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明確規定要經過檢驗及型式審驗合格,也規定其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且須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若在修法施行前已檢驗、審驗者,應於修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牌。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若未依規定投保,則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等行為,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新條文也規範,微型電動車的駕駛年齡需年滿14歲以上,若違規駕駛將處罰鍰600至12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且將車輛移置保管;另外,也針對未經核准、擅自變改裝置的行為調高罰鍰金額,將原先180元的罰鍰,修改為300至1200元的罰鍰。

除了電動自行車、及電動二輪車外,新修正條文也將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新式動力器具歸為「個人行動器具」,明定僅能乘載1人,以電力為主,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根據新條文指出,個人行動器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將由各縣市政府訂定,若違反規定者,將處1200至3600元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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