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要債真押人強盜簽本票 男犯2罪遭判
吳姓男子誆古男欠他26萬元,找人打一頓,押著古領10萬元並要古在本票上偽簽胞兄名,以此向橋頭地院申請支付命令查封古兄在桃園八德房產未果,又誣告古偽造本票,桃園地院審結,將吳依強盜罪判6年10月、誣告罪判6月。
桃院說明,被告吳男對古姓被害人為強盜、迫使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雖然曾經檢察官於2021年間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因檢察官發現有新證據,又對被告吳男追加起訴誣告罪,地院認於法有據,受理案件後,進一步審理並做出判決。
審理期間,被告吳男僅承認與古姓被害人互毆及索討債務等行為,矢口否認強盜、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誣告等犯行。
合議庭依據證人證詞並對照古姓被害人簽立本票時的錄影檔,認定古男遭被告施以暴力後,身體負傷、飽受驚嚇,隻身於便利商店無拒絕、對抗被告脅迫的能力,雖未取得胞兄授權簽立本票,仍依被告指示,於「共同發票人」欄書立胞兄的名字。被告明知上情,竟於檢察官面前不實誣指古男為自行起意偽造有價證券,被告各項犯行均堪認定。
合議庭審酌,被告本件犯行造成古男身體、自由、財產、精神損害,並嚴重影響社會法治,惡性非輕;參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的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
犯罪事實指出,40歲吳浚誌2019年8月間,以古男欠他錢為由,在八德區某小吃店找到古並要求還錢,古男自認沒欠錢拒絕,吳夥同多名友人毆打古男,帶著古前往超商ATM領10萬元交出,又要古以代胞兄偽簽26萬元本票。
吳拿著本票向橋頭地院聲請對古兄核發支付命令,並於2020年8月13日取得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古兄名下八德區介壽路二段212巷內房產和土地,後因橋院2022年2月17日撤回囑託桃院執行,幸未予以拍賣抵償;吳想藉強制執行程序取得26萬元落空,2023年2月間向桃園地檢虛構古欠他錢,拿偽簽古兄名的本票給他抵債,古因故坦承代兄簽名,於是控告古偽造有價證券,卻遭檢方查出全是吳自導自演,而依誣告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