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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長榮大學女學生命案涉嫌吃案 分局長、所長及員警遭懲戒

觀傳媒

更新於 2022年06月03日13:16 • 發布於 2022年06月01日13:21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發生於109年10月29日的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命案,司法院懲戒法院5月31日公布判決,懲戒法庭合議庭認為南市警歸仁分局前分局長楊慶裕、大潭派出所所長張忠肯、警員高武源涉有疏失,均應懲處,楊慶裕、張忠肯兩人均降貳級改敘;高武源降壹級改敘。

懲戒判決書指出,在109年10月29日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下稱A女)命案發生前之9月30日晚間,另一名長榮大學女大生(下稱B女)在歸仁區臺鐵沙崙線高架橋之下方道路即長榮路行走時,遭同一兇嫌梁育誌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嫌始作罷逃離現場。

B女由租屋房東女兒陪同至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該所警員高武源受理後,竟未依受理報案之規定作業,既未製作筆錄且未開立報案三聯單,亦未於員警工作紀錄簿登載,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

▲前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遭懲戒法庭判處降貳級改敘。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當時該所所長張忠肯,既已參與本案調查並指揮所屬進行調查,竟未盡考核監督責任,疏未督促高武源依法完成受理B女報案手續,僅於調得梁嫌駕駛車輛之監視器畫面後,列為該所情資參考。更於A女命案發生後,同年10月30日,歸仁分局欲對外發布新聞時,張忠肯竟隱匿其情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分局長楊慶裕同日9時於媒體採訪時為不實發言,及致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登載不實而於同日11時對外發布。

時任分局長的楊慶裕,就轄區大潭派出所受理民眾報案業務平日既未盡考核監督責任,疏未發現高武源未依規定受理B女報案情事外,復未切實查證,即於同年10月30日9時受訪時率予向媒體發表B女不願報案之不實資訊,且未進一步查證即主導幕僚完成上開登載B女未報案之不實新聞參考資料(稿)同日11時對外發表,導致外界輿論撻伐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

懲戒判決書指出,高武源應完成報案手續而未完成;張忠肯應盡監督之責而未盡,甚或為包庇同仁而隱匿已報案之事實;楊慶裕應盡監督之責而未盡、應查證而未切實查證致發言不當等,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

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渠等行為導致外界質疑員警拒絕受理報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自有懲戒之必要。

高武源、張忠肯於受理B女報案後,雖有調取監視器,但終因未依刑案報案作業程序規定逐級報告,而未能發揮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之功,未能採取必要的偵防措施,倘無A案發生,則B女案件恐無破案之日,是高武源無論是否單純懈怠,或基於破案績效之壓力,未於期限內完成報案手續,其匿報責任均難以解免。

而身為所長之張忠肯,就高武源未依限完成報案手續,既未積極督促以盡監督責任,更曲意掩護高武源而隱匿已報案之事實於上級(分局),使報案制度形同虛設,阻礙上級參與偵破之機會。雖其指揮調閱監視器所得情資終有助於A女案之破獲,然其違失所生惡害較高武源有過之而無不及,自不可輕貸。

楊慶裕為刑案逐級報告之第二層,平時就屬下匿報已有監督不周之處,且受命對媒體發言時查證不實,主導對外發布新聞稿時亦查證不實,致引發外界質疑「警察輕忽,認為B女報案是惡作劇」、「員警吃案」,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之信賴。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上揭所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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