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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房產買賣大賺佣金...「漏掉這件事」 當心遭重罰!

好房網

更新於 2022年12月04日08:11 • 發布於 2022年12月11日01:57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國內的連鎖房仲品牌眾多,許多民眾會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子,不過也有不少人因曾在房仲公司任職,累積許多客戶與人脈,所以就離開公司當起「個人房仲」,仲介不動產買賣並收取仲介費,但別忘記,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賺取的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的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曾查獲轄內張先生於2020年(109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張先生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給介紹人王先生,王先生收取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他在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此外,還有一例個人仲介房產買賣取得佣金、但未報綜合所得稅而被重罰。林先生在107年(2018年)居間為陳先生及王先生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的佣金合計900萬元,林先生疑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後,林先生也未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因此按財政部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的20%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林先生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萬元,應計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須補稅288萬元,並處罰鍰115萬2千元,共403萬多元。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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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J&C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而經營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責。 哪有合法的個人仲介?
    2022年12月12日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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