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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法法庭》大法官質疑國會聽證調查權依據 黃國昌搬憲法本文:修法才被落實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07月10日15:13 • 發布於 2024年07月10日15:13 • 鍾秉哲
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舉行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0)日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的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由4聲請機關、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各自意見陳述30分鐘後,再進行大法官詢問及機關補充陳述。大法官蔡宗珍提問時質疑,立法院透過修法要求人民必須配合國會行使調查權、出席聽證會,甚至不配合還能施以制裁的法理及依據為何?對此,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反駁,國會調查權並非在此次修法被創設,而是至今才被落實。

憲法法庭10日下午2時起就國會職權修正法案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儘管大法官詢問及機關補充陳述,表定時間為1小時,但大法官與相應機關頻頻交鋒,使原訂2小時的準備程序,直至傍晚近5時才由今日審判長、兼任司法院長的大法官許宗力宣告退庭,並要求未陳述完整的機關代表於3天內再提供書狀。

在大法官詢問環節中,蔡宗珍花費約莫12分鐘拋出數個問題,當中質疑立法院為行使《憲法》上的職權制定《立法院行使行使法》,但何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課予人民須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面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召開聽證會,人民有義務配合立法院行使該等職權的依據為何?甚至若人民違反義務,立法院還可施以相關制裁,究竟在法理及相關法律依據為何?(推薦閱讀:民進黨一點翻身機會都不給鄭文燦?郭正亮爆料他聯手這勢力 讓黨中央無法坐視

對此,以立法院機關代表出庭的黃國昌回應,立法院的調查權並非此次修法才被創設,而是直到此次修法才被落實,據《憲法》第67條規定,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而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也進一步提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僅限於調閱文件,還包括聽證,透過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相關的人民陳述意見,這是釋憲承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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