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有收入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記得於每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要報稅的你,稅法有規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的負擔,其可扣除的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申報一般扣除額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申報),一種是採用標準扣除額,就是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而照稅法規定的金額扣除,以 112 年度為例,可扣除金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的是 24.8 萬元。
另外一種就是用列舉方式,如果於所得年度中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以及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項支出,且合計的總金額大於前面所說的標準扣除額時,就可以選用申報列舉扣除額,較為省稅。
而家有 5 歲以下孩子的媽媽們,特別扣除額節稅懶人包,讓你一次看懂!
▲家有寶寶跟5歲以下幼兒的媽媽們,報稅時別忘了善用醫藥及生育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來節稅!
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沒有金額上限
你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申報,而且有多少報多少,沒有金額限制,單是 1 張 100 元的掛號費收據,如果適用 30 %的稅率,就可以節省 30 元稅金,稅率越高節省的稅越多,所以不要小看 100 元的掛號費收據,積少成多,累積一年下來,節省的稅金也是很可觀的。
不過,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提出申報抵稅的。另外,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也不能扣除。
●支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應檢附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或1.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2.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影本並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之蓋章證明。3.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其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申報扣除。
●因身心障礙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也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報扣除。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
●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收取之費用,可憑其出具之收款憑證申報扣除。
●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有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扣除。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所給付之大陸地區醫院醫藥費,也可申報扣除。申報時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報稅 3 重點:
1.治療性質醫療費用──
該筆費用是針對個人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治療性質醫療費用。
2.須為健保或財政部認定的合格單位──
必須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支出。
3.未獲理賠的醫藥費──
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扣除額沒有金額上限。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5 歲以下每人每年扣除 12 萬,2025 年起調為 6 歲以下第一胎每年 15 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5 歲以下〔民國 107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120,000 元。除了父母外,只要符合條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意即隔代教養家庭也同樣能享節稅小確幸。
而去年(2023)12 月 19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草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刪除排富條款,適用年齡擴大至六歲以下,額度調高至第一胎每年 15 萬元、第二胎以上每年 22.5 萬元,新的扣除額修法將於 2024 年元旦生效,於 2025 年 5 月報稅時就能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 670 萬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每人每年扣除12萬,2025年起調為6歲以下第一胎每年15萬元。
112年度扣除額(資料來源/財政部)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刪除排富條款,適用年齡擴大至六歲以下,額度調高至第一胎每年15萬元、第二胎以上每年22.5萬元,新的扣除額修法將於2024年元旦生效,於2025年5月報稅時就能適用。
整理/林宜屏
資料來源/財政部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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