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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加無水石膏做豆花 永昌負責人判刑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6月21日05:54 • 發布於 2017年06月21日05:34

永昌石膏化工負責人周德永,四年前從大陸湖北進口無水石膏,假冒作為食品添加物的二水石膏,販賣6千多公斤給下游廠商製造豆花,一審認為歐盟與美國已允許無水石膏用於食品,判周無罪,但二審法院認為,周販售無水石膏時,台灣仍未同意將其列入食品添加物,依食安法假冒罪判周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永昌公司科罰3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周德永(75歲)被控2013年起,從大陸湖北永昌公司進口無水石膏(無水硫酸鈣),冒充成可作為食品添加物的二水石膏(二水硫酸鈣),賣給第一化工等14家業者共6千多公斤,製作豆花、豆腐等獲利14萬餘元。

新北市衛生局2014年執行淨安專案,稽查發現永昌以二水石膏的包裝袋,套在無水石膏包裝,魚目混珠。

一審法院認定永昌的無水石膏屬食用級,重金屬含量也符合食品添加物標準,且WHO、美、歐盟均准許使用,判永昌、周男無罪。

但上訴二審後,智財法院認為,永昌申請進口無水石膏時,已知當時只有二水石膏才可作為食品添加物,雖然後來國際間已准許無水石膏用於食品,台灣也修改規定同意列入食品使用,但我國食安控管採取預防原則,周男違法的行為,不能因此免責。

智財法院傳訊曾任食藥署食安諮議委員會召集人孫璐西教授作證,她指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規格標準採正面表列方式,在修正前,無水硫酸鈣不能使用使用作為添加物。

智財法院認定,周將不得作為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硫酸鈣假冒合法添加物,危害民眾期待政府控管食安風險,但考量到,沒有證據可證明永昌的無水石膏危害健康,且僅在製造豆花時才會摻入無水石膏,輕判周男6月徒刑,另裁罰永昌300萬元。 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的見解。

永昌負責人周德永加無水石膏做豆花,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記者蘇位榮/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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