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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貼她照片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 法官認定犯法判罰3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12日12:50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2日12:45

周男和洪女因故不睦,友情生變。周男把洪女的照片張貼在個人臉書,並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挨告。法官審理後,指洪女名譽權優先於周男言論自由,周男行為逾可合理忍受範圍,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和與洪女原本是朋友,後來彼此心生嫌隙,周男上網到洪女的臉書個人頁面,擷取洪女的照片後,2023年8月9日把洪女的照片,張貼在周男自己的臉書個人頁面,並在照片旁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

洪女得知後,認為不特定多數臉書使用者,都可在周男臉書看見她的照片和周男加註的文字,認同男男在侮辱她,足以貶損她的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洪女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周男涉嫌犯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並洪女在警詢、檢方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另有周男臉書截圖佐證,認同自白與事實相符。

法官指出,周男和洪女認識後因故不睦,周男擅自在任何人得公開閱覽網路社群上,張貼告訴人照片,並在旁邊標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這些文字客觀上顯難認定屬正面評價讚美。

周男以圖文並列方式呈現,閱覽者將生蔑視洪女人格,而有貶抑洪女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涵意,貶損洪女社會評價。

法官認為,周男張貼的圖片與文字,顯無有益公共事務思辨,或屬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情形。洪女名譽權應優先於周男言論自由而受保障,周男的侮辱性言論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對於洪女名譽權侵害程度甚高,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確屬公然侮辱無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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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把洪女的照片張貼在個人臉書,並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法官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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