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拳 「禁招」傷師兄判賠
學習八極拳的張姓男子與林姓師兄對練,以禁招「斧刃腿」踹斷師兄小腿,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傷害罪判張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昨判張男賠卅三萬餘元,可上訴。
「斧刃腿」是針對關節要害的招式,多數習武社團禁用此招術。林男和張男是新莊某武術社團同門師兄弟,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晚間九時社團下課後,二人留在新莊體育場司令台對練三場,三場都是林壓制住張。
林指控,社團規定要留手留力,對練當下也心想張是師弟,要保護他、不讓他受傷,所以壓制後就沒再出力;一般對練到這種狀況,雙方就該收手了,但在第三場快結束收招時,張突出腳踢中他的左腿,當場腿斷倒地。事發後張跑開,反見其他師弟上前關心。
法院審理時,張堅稱當時是林準備摔技,他急於掙脫,否認踢人;但同門師兄弟證稱看到張出腳,還說他是「整個踢下去」,社團教練看過其他人演示後,證稱張所使用的是禁招「斧刃腿」。
刑事部分,法官以張態度惡劣,依傷害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林主張受傷住院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也無法順利取得博士學位,要求賠償八十二萬餘元;張除否認使用禁招,並稱武術對練本就存在風險,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認定林傷勢確實是張男使用「斧刃腿」踢擊造成,審酌侵權情節和雙方經濟狀況,判賠卅三萬九五五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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