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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模範警「走錯門30秒」遭住戶狂告8年 只因分局當初「1註記」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2日07:32 • 發布於 03月22日07:33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兩名員警原欲拜訪鄰長,卻因當時天色昏暗視線不佳誤入隔壁住戶家。過程僅約30秒至1分鐘,發現找錯人後隨即致歉離去。沒想到卻因此被民眾提告求償國賠千萬,官司纏訟長達八年才結束。(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一次僅30秒的無心之過,竟成了一名優秀員警長達8年的夢魘。時任台中市烏日警分局的大肚所員警賴威廷,2018年執行家戶訪查時因天色昏暗「走錯門」,遭住戶緊咬不放,不僅被索賠百萬、要求千萬國賠,更因分局當初的一項「劣蹟註記」被對方當作法律把柄。即便司法多次還其清白,賴員仍身心俱疲感嘆「警職熱情直接被澆熄。」

該起案件發生於2018年,當時在烏日分局服務的員警賴威廷與廖姓同仁執行公務,兩名員警原欲拜訪鄰長,卻因當時天色昏暗視線不佳誤入隔壁住戶家。過程僅約30秒至1分鐘,發現找錯人後隨即致歉離去。

該對住戶夫妻聲稱因此「驚嚇過度」,需就診身心科,隨後展開連環告。從刑事侵入住宅、1000萬國賠到100萬民事求償,雖然地檢署、高分檢及法院均判決員警勝訴或不起訴,但對方每隔兩年就興訟,讓員警疲於奔命。

為何一樁明顯無過失的案件能糾纏8年?關鍵在於分局初期的行政處置。事發後,分局督察組認定員警進入民宅有模糊地帶,給予兩人「劣蹟」處分,據了解「劣蹟」情節輕於申誡,6次劣蹟轉1支申誡。

該住戶拿著這份警方自認有疏失的「行政處分」作為底氣,不斷向法官強調「連警察局都承認他們有錯」,導致員警在法律攻防上陷入被動。賴威廷在 IG 吐露心聲,表示為了應付訴訟需自費請律師、花大量時間出庭,這份30秒的代價太過沈重,兩名當事員警最終都選擇調離原單位避風頭。

面對基層的無奈與外界質疑,烏日警分局做出說明。當時是針對住戶申訴進行程序認定,給予劣蹟處分。分局表示,法院最終認同員警身著制服執行公務並無過失,警方感謝司法支持,並重申若員警因公涉訟,相關律師費用均會由分局支應,絕不會讓同仁孤軍奮戰。

資深員警分析,機關為了平息民眾申訴有時會採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息事寧人作法,但此案證明,隨意的行政註記可能成為對方訴訟的利刃。此舉不僅打擊基層士氣,更讓員警在執行勤務時畏首畏尾,難以安心維護治安。

判決出爐後,烏日分局再次說明,員警執行家戶訪查勤務,穿著制服,表明身分及告知訪查事由,經法院判決員警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駁回民眾告訴。本分局持續捍衛員警依法執勤,並尊重及感謝法院判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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