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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三讀 警遇這4情形可直接開槍

新頭殼

更新於 2022年09月30日07:48 • 發布於 2022年09月30日07:48 • 新頭殼newtalk |陳佩君 台北市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   圖:國會頻道

新頭殼newtalk

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朝野黨團都將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明定警察在4種情況下,得以不需先對空鳴槍,直接射擊。

8月發生的台南殺警,引發外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外役監條例修法,朝野黨團本會期都將這兩案列為優先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召集朝野協商,討論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並達共識,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雖然現行警械使用條例有規定警察使用警刀、槍械情形,然而何時使用槍械,仍困擾員警,為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規範員警用槍時機,包含嫌犯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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