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無罪 北檢9大理由提上訴暗批判決「實非民主國家之公正法庭」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三中案纏訟3年多,前總統馬英九等6名被告,僅前立委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等罪判刑3年半,其餘5人均無罪;關於蔡正元等被告挪用中影減資款一案,台北地檢署已於11月24日提上訴;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人無罪的部分,北檢今也提上訴,並於上訴書中暗批北院一審判決「實非民主國家之公正法庭」。
據了解,今天下午2點半,台北地院已收到北檢的上訴理由書,合計多達101頁,投影片附件有91頁,合計192頁。主要上訴理由有9大點,分別是:
第1、原審法院對於本案直接證據歷次會議及內部談話錄音檔、錄音譯文之證據評價,取捨標準不一,採證法則自相矛盾。
第2、原審法院割裂起訴事實之架構,不採整體觀察,且倒置交易過程之因果關係,或將原連結不當之交易條件分拆檢視,省略眾多事實不提,使交易案及交易條件看似單純,認事用法明顯違誤。
第3、原審採用商業判斷法則,但全然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要件及標準,依本案事證,並參酌司法實務之商業判斷法則要件,本案無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原審就此欠缺說明。
第4、原審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之標準迴異於司法實務,雖認為應檢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但於明確違反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之情況下,卻又認為未「嚴重違反」應行程序,而未違反營業常規。
第5、原審混淆被告動機與主觀犯意,將被告所辯遵守政府法律政策云云,作為本案非常規交易行為之正當理由。
第6、原審於本案中採取迴避審查交易實質之立場,而以形式外觀檢視交易案之合法性,與司法實務見解有關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歧異。
第7、原審在數交易案中之評價標準不一。
第8、本案證據資料甚繁,並有案發當時整體交易過程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而本案相關爭點,除卷內事證,檢察官更以共計61次提出補充理由書等意見,並指出卷證所在,原審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竟未為任何說明,迴避說明義務。
第9、原審逸脫起訴書及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之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定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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