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呂姓遊覽車司機跟女導遊小梅(化名)是同事,2023年間一次帶進香團去雲林,因為小梅只認識呂男,勉強答應同房共宿,未料男方騙她吃藥趁昏睡時脫她內褲,小梅醒來後報警提告。呂男辯稱,「我的行動好像被別人控制住了」,桃園地院法官沒有採信,上(2)月底審結,依犯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處5年徒刑。
判決指出,兩造為同事關係,並於2023年3月初帶進香團到雲縣某廟,呂男邀小梅同房起初被女方反對,但聽聞房內有兩張單人床後勉為答應。
同晚11時許,呂男拿了一顆藍色藥丸聲稱可以助眠,小梅服用後意識不清,呂便掀被脫她內褲,又自覺行為不妥而停止動作。小梅翌日凌晨4時許驚覺內褲被脫,還發現呂男就睡在她身邊,經質問後決定報警。桃園地檢偵結起訴。
呂男坦承,有邀女方同房並餵藥脫她內褲,但意識上一直告訴自己這樣不對,「我的行動好像被別人控制住了」。呂男律師辯護,沒有證據顯示那顆藥丸有什麼效果,更無證據足證呂有要滿足性慾性交或猥褻等。
小梅報案後向警方表示,因為不認識其他導遊小姐,呂男邀她睡同間,又拿了一顆藍色藥丸給她聲稱可以助眠,自己回說「不要隨便拿來路不明的藥丸給我吃」,對方回了句「不會害妳」就塞到她嘴裡,沒多久後昏睡,醒來內褲發現被脫掉。小梅當下質問,「那個藥有問題?」,呂男回,「是我衝動了,是我不對,對不起,我沒做壞事,如有不適,請多包涵」。
法官認為,觀察呂男供述不見哪邊被人控制,更能充分辨識自己的行為而停止,意識相當清楚,而主動提供藥劑犯意明確,辯詞只是卸責,不足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已能認定;審酌呂男網購不明藥物,不顧對方健康就餵藥,後續行為更對女方身心造成傷害,否認犯行又沒取得諒解,衡一切情狀,依犯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處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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