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1.8萬房屋遭法拍又撤銷…判國賠74萬元 宜蘭分署回應了
陳姓男子欠繳1萬8000元交通違規罰單,被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拍賣房產,最終由林姓市民得標取得所有權,但經監察院調查、陳聲明異議,宜蘭分署撤銷拍定、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林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宜蘭分署處分違法,並應給付林74萬4600元,可上訴。
宜蘭分署得知判決結果回應,北高行判決雖確認撤銷拍賣處分違法,並要求給付林74萬4600元,但撤銷與否的權衡、建物滅失情形、損害賠償請求依據、金額如何計算、法院如何認定等細節仍待釐清,會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陳因多次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積欠1萬8000元罰鍰未繳,位於基隆市中山區的房產被宜蘭分署查封拍賣;林2020年1月6日以135萬5400元得標買下房產,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同年3月2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監察院事後介入調查,行政執行署要求宜蘭分署說明是否未考量陳欠繳罰鍰金額,直接拍賣不動產,導致陳無家可歸,宜蘭分署當時強調依法辦理,處分沒有過當。
陳以宜蘭分署未將房產公告為不點交、超額查封拍賣、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為由,聲明異議,宜蘭分署受理並撤銷拍定、撤銷塗銷查封登記、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林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林不服處分聲明異議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行政執行是具體實現國家公權力,具有高度公益性,執行程序終結不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再聲明異議,也不容許行政執行機關再行撤銷拍定,以免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北高行指出,本件不動產拍賣程序已經終結,宜蘭分署不可以自行撤銷拍定,但宜蘭分署竟然撤銷不動產拍定處分,並重新查封房產,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下,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已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林財產權,確實違法。
判決指出,宜蘭分署違法行為已侵害林的財產權,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而林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已與他人議定用210萬元價格現狀出售房產,並收取定金,依法林可以請求喪失轉售利益為74萬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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