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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道交條例 明定46項可檢舉交通違規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07日10:06 • 發布於 2021年12月07日10:06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括特定處違規停車、未戴安全帽、開車或騎車手持行動電話、違規超車、闖紅燈、併排停車、占用身障車位等。至於一般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若民眾檢舉一輛汽車、但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定,民眾得敘明交通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不過,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民眾檢舉案件數不斷增加。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從105年的153萬多件,到109年已增至598萬多件,檢舉案爆量;其中,部分檢舉案屬於跟拍、惡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其他勤務。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動態違規部分,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電腦通話、在高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及闖平交道等行為;靜態違規部分則包含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

為避免檢舉氾濫,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明定,汽車駕駛人有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科學儀器應經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的違規證據資料地點或路段,應定期公布於網站;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的道路,未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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