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同梯為錢爆衝突 他持刀揮舞當場濺血判決出爐
陳姓男子2023年元月間到桃市桃園區當兵同梯的黃男住處討債,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陳持刀揮砍傷及黃的頸部、雙手臂,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審理過程中雙方部分和解,桃園地院審結今宣判,改依傷害罪判處陳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陳男對於持刀傷人坦承不諱,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說明,檢方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男涉犯殺人未遂罪,但是依據提告的黃男的證詞及合議庭勘驗結果,認為陳與黃為當兵同梯朋友,雖有債務糾紛,但金額非鉅且已談妥,彼此並無深仇大恨。
法官調查,被告陳男在案發時沒有施加足夠的力道讓刀刃完全刺入人體,也不是故意攻擊人體致命部位,而是朝黃男胡亂揮舞刀子,難以確定陳男有殺人的主觀犯意,因此決定將起訴罪名從「殺人未遂罪」改為「傷害罪」。
合議庭審酌,陳姓被告只因金錢糾紛和言語爭執就動手施暴,導致黃男身上多處穿刺傷,不過陳坦承犯罪,並且在庭上與黃男達成部分和解,此外考量陳姓被告的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作出適當的判決,並諭知可易科罰金。
犯罪事實指出,23歲陳姓男子與當兵同梯的黃男有金錢債務糾紛,2023年1月28日晚間7時餘,陳前往桃園市桃園區某民宅和黃談判,雙方起口角爆衝突,衝突中,陳遭黃毆打成傷於是持刀朝黃揮舞,造成黃頸部、雙手手臂與左側大腿受傷,送醫救回一命,黃也因傷害罪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