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要返家餵食失智母...被警當場查獲藏槍彈近40年 法官重判
彰化縣陳姓男子因涉傷害案,員警通知他到案說明時,陳男請求要先回家餵食失智母親,員警即陪同他返回住處,卻在其母親臥房地上發現3顆子彈,隨後在其家中共查出102顆子彈和一支制式手槍,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判刑4年,併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陳男(約60歲)因涉傷害案,員警要他到案說明,他卻說要先返家餵食因失智症而無法自理的母親,員警即陪同他返家,等待時,員警竟發現陳母房間臥房地上有3顆子彈。
員警即問陳男子彈哪裡來的?陳男先向員警說可以好好商量,員警又問「母的呢?」(槍枝在何處之意),陳男起先回稱沒有別的東西,只有「糖果」(即子彈),員警經翻找後先發現一些子彈裝在塑膠名片盒內,陳男見難以隱瞞即供稱櫃子抽屜裡還有「糖果」。
員警打開後即查到另一批子彈,又再追問「母的呢?」、「有子就一定有母的」,陳男即回稱「那別人寄放的」、「我自首」,即交出客廳抽屜內的PT 92 AF型制式手槍一支及兩個彈匣內均有裝子彈,陳男持有之制式和非制式子彈共102顆,其中33顆非制式子彈經鑑定不具殺傷力。
陳男辯稱,這批槍械是1984年間他向台中林姓友人以45萬元購買,只曾到海邊試射,且辯護人也辯稱,陳男開始持有槍彈的時間,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甫制訂未久的1984、1985年間,依當時時空背景媒體傳播業並不發達,人民難以廣泛知悉此法之訂定,被告是在年輕時一時失慮而持有槍枝,持有過程並未持以從事犯罪,請審酌予以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陳男持有槍枝時間長達30餘年,從民風未開之早年橫跨至媒體、電腦資訊流通發達之近期,被告卻始終未曾考慮將持有之槍彈主動報繳,猶為供己欣賞之用而持續持有,且槍枝遭警查獲時係呈上膛狀態,2個彈匣內均裝有子彈,實無任何情堪憫恕之情。
法官衡量陳男尚有2名女兒尚在就學,母親已失智臥床,他也與人合夥經營電腦組裝及維修業務,有正當職業,且犯後坦承不諱,尚見悔意,因此判刑4年,併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