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騎對向辯:無停止線 法官打臉「豈有此理」判罰
台中市呂姓男子在去年3月間騎機車行經興大路、忠明南路時,紅燈左轉騎上忠明南路人行道,當時停等紅燈警員發現後,依法告發,但呂拒簽,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辯左轉車道無畫設停止線,沒有闖紅燈,但一、二審都認定,停止線也包括假想延伸到對向車道,否則逆向車道行駛,即可規避停止實線,「豈有此理」,判罰1800元確定。
判決指出,呂姓男子在去年3月10日下午2時許,騎車沿南區興大路往忠明南路行駛,尚未到忠明南路口時,當時同方向的巡邏警員正在興大路、忠明南路口停等紅燈,呂被警員發現,騎車超越警員後,逆向行駛到對向車道,接著左轉上忠明南路的人行道,警方攔下呂,依法開出紅燈左轉的罰單。
呂男爭執,當時沒有到路口,所以沒有闖紅燈,拒簽紅單,呂事後提起行政訴訟,抗辯當時機車行經的車道,沒有畫設停止線,他也沒有闖紅燈的意圖與事實,聲請撤銷罰單。
法官認為,呂男雖然主張他騎的機車行經的車道,沒有畫設停止線,不過停止線都是畫設在車輛行駛靠近路口的車道,但應停止的範圍,實應包括通行對向車道,該車輛不能逆向超越停止線在對向車道的假想延伸,若對向車道不在紅燈停止線禁止通行之列,可任由車輛規避停止實線,逆向繞道通過路口,不能認定為闖紅燈行為,「豈有此理」。
法官勘驗蒐證影片後,認定呂男是超越等停紅燈的舉發員警,到對向車道後,左轉上人行道,雖未直接以車身穿越停止線,但仍已超越停止線在對向車道的假想延伸部分,駁回呂訴請,判罰,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判呂需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