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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官法》讓當事人可聲請評鑑 加速淘汰爛司法官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06月28日13:50 • 發布於 2019年06月28日13:50 • 鏡週刊

**司法院為提升司法品質與公信力,推動《法官法》修正,今(2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17條、修正33條、刪除1條,異動條文達51條,司法院強調,這是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持續推動司改的重要里程碑,以強化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其中最特別的是增加當事人請求評鑑權,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若遇法官與檢察官若有辦案怠惰等不良行為,即可聲請對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另外請求評鑑的當事人也有聲請調查證據、閱卷等權利。

**

司法院指出,為了維持高素質之法官人力,除了從相關人事制度著手,自考訓階段即延攬優秀人才擔任法官外,也將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限度內輔以必要之監督及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在職的法官適任且無所懈怠。

司法院強調,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也不能傷害審判獨立,或違反其他憲法原則,也不宜設計出處處充滿對法官不信任、防法官如防盜賊般的制度,讓法官人人自危,感到尊嚴受損,因為這樣對提昇人民對法官的信賴,沒有幫助。

司法院強調,為了淘汰不適任法官,同時鼓勵好法官,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在這次法官法修法有了最重大變革,讓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承辦法官,而不用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進行,而且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原來的4人增加為6人。

新修正的法官法,也規定當委員會決定法官或檢察官有懲戒的必要時,也不用再移給監察院彈劾,而可以直接移送給職務法庭判決,讓不適任的法官直接面對人民,無所遁形。

此外,已經出事的法官即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離職後的法官受懲戒者可以被剝奪退休金,已領走的還要追繳回來。這些都是這次修法督促法官嚴守分際的積極做法,法官的相關規範也均適用於檢察官,新規定將在法律公布1年後實施。

《法官法》修訂完畢 司法院人事大搬風
《法官法》三讀 貪汙司法官停職所得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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