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人連署「虐童者最重判死」學者籲審慎增設死刑與不得假釋修法
針對「剴剴案」引發的社會震撼,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主張加重虐童致死者之刑度,包含刑法修法,增設死刑及不得假釋等。立法院22日召開公聽會,學者呼籲,極端個案可保留死刑選項,但仍需審慎評估,落實前端兒少保護預防。
對於「剴剴案」遭劉姓保母虐待致死,引發的社會震撼,更對兒童保護制度與法律懲戒提出質疑,有民眾於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主張加重虐童致死者之刑度,包括刑法第271條增列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286條增設凌虐未滿16歲者處10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處死刑。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召開公聽會,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她支持在「重度虐童致死」個案中保留死刑的選項,但她也強調,若單就兒童立專條,可能會忽略其他同樣無自救能力的對象,例如重度失能者或高齡癱瘓者。是否也應等同看待,林志潔說:『(原音)我們也看到很多長照的悲劇,所以像這種無自救力之人的情形跟長照殺人如果同時存在的情形,長照殺人可能在刑度上又會是一個減緩,因為這個以前立法院有開過公聽會,就是雖然他可能是想殺他,但是基於照顧壓力太大,所以像這種狀況可能又要另案來處,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我覺得法務部應該要通盤檢討,所有對無自救力之人的虐待,因為嬰幼童只是無自救力之人裡面的一塊,還有很多其他的無自救力之人的狀況。』
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育偉提到,在訴訟程序上,可考慮由司法社工或主管機關代理提起上訴,以補足幼童無法自行表達意見的弱勢處境;同時建議針對刑法中「凌虐」之構成要件進行周延設計,避免實務上因認定標準分歧導致偵審落差。他更強調,若僅聚焦於刑度而忽略社會安全網的整體改革,恐淪為「重罰主義」的治標作法,應從法律、制度與執行面同步檢討,以真正避免悲劇重演。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沛珊指出,從實務上來看,若檢方認定被告有殺人故意,可依刑法第271條起訴,並依兒少法加重其刑;若無法證明殺意,則適用第286條的加重結果。但她也提醒,若將本無死刑的罪名增設死刑,恐違反我國已內國法化的《兩公約》,應審慎評估。
蔡沛珊強調,是否增訂死刑或不得假釋,應基於法理與比例原則,避免情緒立法導致制度混亂,她更引用加拿大安大略法醫辦公室的話,「我們必須為死者發聲,才能保護現在生存的人」,呼籲社會與立法者在追求正義時,也要兼顧法治的穩定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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