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當年被伯父阿華與伯母小萱(均化名)共同收養,主要是因為伯父夫妻倆都是中度身心障礙,祖母擔心將來沒有人可以照顧他們,就讓他從小被收養。而養母在2015年過世,養父則在2023年死亡,阿國因此想回歸原生家庭,依法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養母小萱過世時,他與養父阿華共同繼承遺產,之後養父過世後,再由他單獨繼承養父遺產,雖然有數筆不動產,但大多為農地並且是祖產,當年是祖父母分下來的,並非養父母所購買,他在繼承後,農地就放著,有時候去翻土,而房屋現由他與原生家庭成員居住。
法官考量,當年因伯父伯母均為中度身心障礙者,祖母擔心將來沒有人照顧,就讓他從小被伯父伯母收養,可見當時成立收養之目的,是為了讓阿國將來可照護無子嗣的養父母。縱使阿國有繼承養父母遺產,但考量他曾扶養照顧養父母至終老,現在養父母均已經過世,應該已善盡他的法定義務,原本之收養目的已達成。
法官審酌,阿國自幼由生父母扶養成人,與原生家庭成員互動緊密、情感依附甚深,對原生家庭具強烈歸屬感,而本家的2位手足也都表示同意終止收養,生母也出具同意書,因此阿國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