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執業不想繳服務費 台中律師判賠竹律公會2萬元
台中張姓律師曾向新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依竹律公會章程每月需繳300元服務費,公會控訴張幾乎整年都沒繳、催告也不理會,連同滯納金求償2萬多元。張抗辯他已向全國律師公會申請全國執業,非竹律會員且未曾使用其物品、服務,法院不採信,判張應給付竹律公會2萬1018元,可上訴。
新竹律師公會主張,張男是竹律公會的跨區執業律師,依竹律2021年11月修正章程規定,跨區律師應繳跨區執業服務費300元,但張自2021年1月21日至12月31日服務費7200元都沒繳,且依規定經催告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得視違反情節,課予該律師未繳納費用10倍以下滯納金。
竹律表示,今年4月27日理監事會議決議,對張課予2倍滯納金1萬4000元,加上欠繳的7200元服務費,一共2萬1600元,但經公會郵件掛號、電話通知,都會未獲置理,因此對張提告求償2萬1600元。
張姓律師抗辯稱,他依律師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向竹律公會申請跨區執業,而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2021年3月、2022年4月會議針對「就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事項規定」做出規定,故應停止適用律師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且他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行律師業務,已非竹律會員。
張還說,律師法公布施行後,他都未使用竹律公會物品、處所或服務,且已非會員,本就沒有支付金錢義務,且竹律公會非政府,僅是私法人,不能向非會員強制徵收無對價性金錢,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張男2020年1月17日申請在竹律公會跨區執業,且當時申請書就記載「跨區執業者,應按月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300元」及催告滯納金規定,並根據他2021年1月21日至12月31日,每月300元計算為7006元,課予2倍滯納金為1萬4012元,一共應給付竹律公會2萬1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