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潛水員罹病骨壞死 中油桃煉廠沒設減壓艙判賠229萬
朱姓男子擔任中油桃園煉油廠潛水員17年,常深潛40公尺檢查油管,因此罹患潛水伕病,他控訴桃煉廠沒設減壓艙,造成他骨壞死、心臟病變,甚至「隨時有猝死風險」求償1082萬元,桃煉廠雖強調「一切依法行事」,但法院認為桃煉廠違反職安法沒設減壓艙,判應賠朱229萬元,可上訴。
朱男(51歲)表示,他從1998年5月16日至2015年8月21日間,受僱桃煉廠擔任海上作業科潛水員,負責下潛到35至40公尺深海中,檢查輸油管是否滲漏、螺絲有無鬆脫及保養,他擁有丙級職業潛水技術士證照,依規定須具備減壓艙操作能力、最大深度39.6公尺,且僅可操作空氣潛水。
朱指出,但桃煉廠並未在他工作地設置減壓艙,供他使用氣體也是人工調和混合的「高氧」,並被派到最大深度,造成他越級工作,另桃園市勞檢處、勞動部職安署分別到場調查,也發現桃煉廠沒設減壓艙、未辦在職訓練,也無救援潛水員維護安全,有多安全作業缺失。
朱控訴,桃煉廠多項疏漏,導致他罹患第二期減壓症,併發相關嚴重心臟問題、雙側肩關節及膝關節異壓性骨壞死,隨時有猝死風險,主張桃煉廠未盡職安法等義務,依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求償1082萬9216元。
桃煉廠則說,他們公司一切作業依國家法令行事,向來遵守異壓標準執行相關潛水作業,2011年也訂頒實施「工業安全組作業程序書 桃園煉油廠潛水作業安全」,有關朱使用「混合氣體」潛水部分,也非僅由潛水執照決定,公司曾安排朱接受混合氣體潛水訓練合格,因此符合標準。
桃煉廠指出,朱潛水作業都是無減壓潛水,所以沒設置減壓艙,且就算公司有疏失,但也和他的心臟疾病間無因果關係。
法院查,朱潛水19年多,常下潛到35至40公尺深海,每次下水約15至20分鐘,經醫院鑑定長期重複潛水壓力變化造成骨壞死、減壓症,認定和工作有關,認定桃煉廠違反職安法未設置減壓設備造成朱骨壞死,但缺乏證據顯示潛水工作和他心臟傷害有關聯。
法院審酌,朱勞動力減損達23%,受損害金額169萬584元,另考量他因桃煉廠未設置減壓艙,造成長期潛水骨壞死,精神痛苦,撫慰金以60萬元為適當,判桃煉廠應賠償他229萬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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