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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遇到員工休假日該怎麼處理?3個重點告訴你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1年05月16日17:40 • 發布於 2020年09月26日08:44 • Ching

10月10日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依法應放假一天(勞基法§37),然而這一天是星期六,許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企業又都是週六、日放假,造成休假日和國定假日撞期,因此會在10月9日週五實施補假一天。但是,如果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們,因休假日並非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如果未事先和員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國慶日又遇到員工休息日、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員工出勤狀況呢?原則上,只要留意以下三點規定,就不會違反法令規定囉!請老闆、人資們繼續看下去吧。

一、國定假日和休假日撞期,要給補假一天

不少勞工朋友和求職會員向我們反映,遇到國定假日時,因為工作性質為排班,且當日雇主已排休假,這樣國定假日不就少放一天假了?

先說答案:

1.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有提到:「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意思是,當雇主已排定好班表,而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都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而補休的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才要休,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好補假日期。當然如果最後因為人力因素,原本訂好該補假的那天最後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依法要加倍給薪。

而實際薪資又該如何計算?舉以下例子給您參考:

舉例:

某物流公司適用正常工時(勞基法§30),並和員工約定排班制。全職人員小虎每月月薪36,000元,固定週一、週六排休;工讀生小兔給時薪160元,上班日則為每週一、三、五。10月10日遇到國慶日放假,而小虎、小兔當月份的班表如下圖,請問雇主是否要另給他們補假?又如果這幾天要求員工上班要如何給薪?

答案:

【全職人員小虎】

1.小虎固定週六為例假日,因10月10日當天為國定假日(國慶日),雇主須另外給予補假一天,雇主可以和小虎協商某一工作日(例如:10月6日或10月18日等)補假一天。

2.如果雇主和小虎協商好10月15日為國慶日補假,但當天又臨時要小虎去加班,則另外要加發給小虎1天薪水1,200元做為加班費。【36,000元/30日=1,200元】。

【工讀生小兔】

1.小兔固定週六為休息日,因10月10日當天為國定假日(國慶日),雇主須另外給予補假一天,雇主可以和小兔協商某一工作日(例如:10月7日或10月16日等)補假一天。

2.如果雇主和小兔協商好10月7日國慶日補假,但當天又臨時要小兔去加班4小時,則補假日上班這天要給小兔1,280元做為加班費。【160元X4小時X2=1,280】。

二、每年國定假日12天,不能少給假

台灣在2017年開始實施一例一休,同時也刪除了7天的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訂定的「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將原有的元旦節隔日(1月2日)、青年節(3月29日)、教師節(9月28日)、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10月31日)、國父誕辰(11月12日)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都改為「只紀念不放假」。

那現行的規定中,國定假日有幾天呢?根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第3-5規定,一般勞工放假日為12天,原住民勞工則為13天,如下: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

2.農曆除夕

3.春節放假三天(農曆初一到初三)

4.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5.兒童節

6.清明節

7.勞動節(5月1日)

8.端午節(農曆5月初5)

9.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10.國慶日(10月10日)

*11.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民會公告各族放假日期,原住民可放假一天)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三、國定假日和勞工各種假別撞期,該如何給假?

1.遇到免出勤日(空班日),不需另給補假

實施兩週、四週變形工時的企業規定調整排班,可能會出現空班日,而勞動部在106年曾發布一項解釋令(住2),說明企業如果已採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導致某日形成空班,當天遇到國定假日的話,則不用補假。 

不過這項解釋令十分爭議,也引起業界紛紛討論,因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剛好排到空班的勞工,就會因此少一天假,也不符合國定假日應放假的法規。因此,企業實際在運作實施時,恐怕還需要留意公平性,也能避免員工抱怨。

2.遇到員工產假、陪產假期間,不需另給補假

產假是為了讓媽媽好好休息,法令規定是用日曆天數連續計算56天,期間包含了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因此產假期間如果遇到國定假日,不需另給補假(註3);而陪產假是讓準爸爸可以請假專心陪另一半生產,有權利向公司請連續或分開的5天陪產假,但勞動部目前未做出相關解釋,僅有臺北市勞動部指出,建議勞工選擇工作日來請假,因此勞工請陪產假時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雇主應可不另外給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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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參考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註2:請參考勞動部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619 號函

註3:請參考勞委會79 年 01 月 25 日(79)台勞動三字第 0142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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