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彰化縣食品業小開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人開著一輛深色瑪莎拉蒂轎車,和宋姓男大生發生車禍,張敦量等人,持球棒毆打男大生,使他重傷一度插管昏迷,目前正在休養身體中。事後主嫌張敦量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目前已入監服刑,共犯李男、陳男原被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4年8月,二審改依傷害罪論處,刑期降為3年,二審發回更一審,如今撤銷原判決,改判李韋霖、陳勁豪3年10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一審認定李男、陳男涉犯傷害致重傷罪的判決,改以傷害罪論處,刑期從4年8月降為3年,然而卻未釐清兩人是否對於宋男受重傷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僅以兩人未參與宋男第二次倒地後的犯行,即認定無須對張敦量提升犯意後的行為負共同責任,最高院認為此判決理由不足。
回顧這起案件,發生在2021年11月,宋姓男大生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時,因切換車道與張敦量一行人的瑪莎拉蒂轎車發生擦撞,當時張敦量與李韋霖、陳勁豪持球棒涉毆打宋男,導致宋男住進加護病房,傷勢嚴重還一度昏迷,事後3人遭逮捕,經法院審理後,一審原判張敦量犯殺人未遂等罪,處9年有期徒刑,其已入監服刑,而李韋霖、陳勁豪則依傷害致重傷等罪,判4年8月,二審則改依傷害罪論處,判刑3年;二審發回更一審,如今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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