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不准收養姪女?抗告批法院恣意擴張審查密度獲勝訴
藍姓婦人膝下無子,想要收養藍姓姪女,以便日後繼承財產及延續香火;台南地院一審卻以兩人並無親如母女般感情,徒具法律形式要件,駁回聲請。藍婦請律師抗告指出,原裁定無異於法律要件外,另創設要件,恣意擴張審查密度,二審判決原裁定廢棄,認可收養。
判決書指出,藍姓婦人為藍姓女子姑姑,因藍婦未生育子女,考量雙方自幼最為親近且感情融洽,藍女可承接姑姑香火並繼承財產,雙方於今年2月19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已得到關係人即藍女父母同意,向台南地院聲請認可收養。
然而,台南地院一審裁定指出,收養事涉社會秩序及倫常,不能僅憑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合意收養,而不為實質審認收養的必要性,否則將使法院認可收養機制空洞化;藍婦收養藍女原因,是為了達成身後繼承目的,欲經由收養建立名份。
一審法院審酌,雙方既無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並因此產生親如母女關係,彼此間關係與認同仍為姑姪身分,並無親子之感依附與連結,難認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
因此,本件收養雖具收養形式要件,然雙方並無將事實上親子關係轉換成法律上親子關係真意,有違成年收養制度目的,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不予認可而應駁回聲請。
藍姓婦人請律師提出抗告,指出民法上收養,只須合於所定要件,並不限制收養原因,故收養動機、目的,若未違反公序良俗,應非不予認可之理由,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若非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即不能認不符收養要件。
抗告主張,實務上見解認只須當事人間有設定作為親子精神上相互依存關係,即可認有收養意思,而不以親子實際共同生活為必要;原裁定所持理由似認必須於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前,收養人即須與被收養人有長年共同生活、宛如事實母女間情感依附關係,始符合收養要件。
抗告批評,此部分原裁定審查標準,無異混淆親屬間身分關係且明顯強人所難,有悖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原裁定理由明顯非屬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規定之法定要件,其自行創設認定本件無成立成年收養必要,無異於法律規定要件外,另創設其他要件加以限制。
抗告質疑,原裁定不啻根本否認收養制度存在必要性及恣意擴張法院審查密度,其率斷認定本件難認有成立成年收養必要,涵攝過程亦顯然有可議之處。收養人膝下無子,與已成年的被收養人歷年均有相當感情基礎,且是親姑姪血緣關係。
被收養人於調查筆錄中稱「我跟姑姑感情很好,收養後可以對改變稱謂為媽媽」,收養關係成立後希冀成立實質上母女關係相互關懷照顧扶持,收養人名下亦有相當財產可維持基本生活,日後由被收養人傳遞香火並繼承家產,其生父生母均另育有其他子女,且明示表示同意收養。
抗告認為,本件收養關係如成立,顯然對於雙方及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均無不利益,且其動機目的亦無違反公序良俗等情狀之事實,原裁定率斷不予認可,顯有違誤未洽,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應認可藍婦收養藍女為養女。
二審合議庭指出,本件收養符合法定形式上要件,原裁定以收養僅是為了達成身後繼承目的,並無親子情感依附與連結,難認有成立成年收養必要,而為駁回聲請理由;然查,被收養人陳稱雙方感情很好,大約1個月見1次面,可任雙方已具有相當感情基礎。
且被收養人於調查筆錄中,對於繼承財產後,仍然須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並應祭祀收養人,表示知悉以及陳述「好」,可認雙方雖是基於收養人無子女可以繼承財產而成立收養關係,收養後,彼此間存有我國民情風俗中延續香火重要意義。
合議庭認為,雙方收養關成立動機正當且未有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亦無藉由收養達到脫法行為目的,且被收養人生父母並有其他子女可盡扶養義務且同意本件收養,而無被收養人之出養對於生父母有何不利情事。
合議庭審酌,依法應予以認可本件收養,亦查無本件收養構成民法所列收養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認可雙方收養關係;原審未詳酌上情,而駁回其等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應屬有據,判決原裁定廢棄,並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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