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搞成蜂窩性組織炎 女刺青師賠7萬元判決出爐
茆姓女刺青師替客戶刺青,引發客戶蜂窩性組織炎,檢方發現,茆女使用禁藥替人麻醉,依過失傷害、醫師法起訴她;台北地院審理,客戶撤回告訴,法官依違反醫師法判茆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禁藥沒收。可上訴。
2020年8月12日,茆女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店內替康姓女客戶左側腰部刺青補色,她在康女皮膚上敷用麻藥,不過,補色後,康女腰部產生皮膚炎、合併蜂窩性組織炎,康女提對茆女提告過失傷害。
檢方偵辦,調查茆女執業的流程,查出她以「安麻樂乳膏5%」替康女進行麻醉,進一步確認茆女所使用的麻藥,實為醫師限定用藥,依過失傷害、違反醫師法2罪將茆女提起公訴。
茆女在法院開準備程序庭時,坦承犯過失傷害、違反醫師法2罪,但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罪部分,上月20日開庭時轉帳7萬元給康女,雙方和解,獲撤回告訴,法官僅審理茆女違反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的罪責。
判決指出,茆姓女刺青師無醫師資格,卻使用醫師處方藥品,將麻藥塗抹敷用於女客戶的腰部,造成女客戶身體的損害,不過,她的行為不屬於侵入性的醫療行為,侵害他人的法益情節不重大。
法官還認為,因考量政府機關對管制藥品的宣導不足,且一般人對管制藥品極為容易取得,不宜過度苛責小額經營的個人營利事業,綜合案情考量,判茆女可易科罰金之刑,且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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