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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鬼切被檢舉吞1.8萬元罰單 駕駛不服!法官撤銷「關鍵」曝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4年01月06日04:09 • 尹維源

一名張姓男子2022年8月26日下午4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台南市安平區華平路與安平路路口,被人檢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檢舉民眾將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提供給警方,轄區警方檢視該影像後逕行舉發。張男收到罰單後,向檢監理所提出申訴,但被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依法做出裁決裁開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張男主張,原本行駛於華平路準備右轉安平路,而檢舉人機車則行駛於其右後方。後來我準備要右轉而減速,我雖因一時疏忽而未打方向燈,但檢舉人機車並未注意而減速,反而由我的車輛右方加速超車通過,因此雙方險些發生擦撞。我與機車維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無逼車,檢舉人所拍攝的照片是不實的假象。

張男說,我是中部人,對台南市的路況不熟悉,是依車上導航指示才會超越華平路中線而右轉,從而看似有不當爭道的情形。但我主觀上並無惡意或針對特定車輛有連續性的挑釁行為,迫使他人讓道,監理所未查明事實而做出不當裁罰,有失公允。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張男車輛未打方向燈,緩慢靠右在路口緩慢右轉,機車騎士向右偏後繼續直行,而與張男的右車頭相當接近,且行駛於張男後方的車輛,也因張男右轉,而有向右偏移並立即停車等待張男通過。

法官審酌,張男車輛並無保持緊跟或持續追其他車輛的狀態,也無按鳴喇叭或閃爍大燈及其他欲使他車讓道的行為,可見張男當時之主觀意思,應非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目的意圖之主觀意涵。

張男的駕車行為,與一方不顧他方行駛於車道上,而以緊逼之方式迫,使他車為避免碰撞,而需駛離車道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情境並不符合,難認定張男有惡意迫使他車讓道的危險駕駛行為,與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不符。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原處分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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