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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保險法修正三讀 百萬件遭強制執行保單解套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6月03日11:28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3日11:28 •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百萬件遭強制執行保單解套,預計7月前可望上路。(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條文,明定強制執行的保單解約金額門檻為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最高標準者,目前最高標準為台北市,約新台幣14萬6730元,新法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最快7月前上路,金管會統計,目前約有123萬件被強制執行,新法上路後91萬件的健康險、傷害險可望豁免。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預期效益主要是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的基本保險保障,並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以及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的社會成本。另亦得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

至於這次修正重點,首先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包括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局指出,根據衛福部公告,全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最高標準為台北市,以該地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為14萬6730元,適用範圍大幅放寬,若高於此水準才會被扣押。

這次修法也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的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同時,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根據金管會統計,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遭到扣押或強制執行保單共有123萬件,其中健康險與傷害險占7成,合計約91萬件,新法上路後,這些保單無論解約金多少,執行命令一定要被撤銷,至於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小於每人每月生活費最高標準的件數則無法估算。

此外,這次修法也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投保。同時,配合洗錢防制法對重大犯罪定義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有關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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