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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連女檢察官都受害!名檢性騷擾被罰俸1年理由曝 他傳「奴才知錯」對方斥「煩死了」

太報

更新於 06月27日04:34 • 發布於 06月27日04:25 •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曾偵辦頂新製油案的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前(2023)年爆發「碰胸、摸臀、摸手」等性騷擾案後,於同年底退休,懲戒法院今天認定他涉及4起性騷擾,而輕判罰俸1年理由曝光。調查指出,本案連女檢察官都慘遭毒手,他批評身材、按還手指腹部碰胸部,事後發現不對勁狂傳line道歉,女方不理,他改傳手機簡訊道歉「主子!對不起,奴才知道錯了」,女方傳訊給長官怒轟「煩死了」。

知名檢察官施教文自2001年分發到彰化地檢署後,一路待到2023年12月31日退休,從候補、試署到實任檢察官,他足足在彰檢待了22個年頭,期間偵辦及協辦多起食安、貪污案件,是業界公認的財稅專家,辦案成績頂尖。沒想到,在2020年4月到2023年7月,他卻5度犯下難以想像的錯誤。

羞辱書記官「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

調查指出,施教文的首次性騷擾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24日,當天上午,他開著私人轎車載一名女書記官前往員林稽徵所開庭,不料在停車時,施教文竟然上下打量女方,問她「妳這樣穿不會冷嗎?」女方認為他的眼神令人不舒服。沒想到,在做筆錄期間,施教文不斷用手觸碰她的手背和手臂,甚至把手指放在她的腰部,讓她感到震驚和噁心。

不過,礙於稽徵所承辦人員在場,女書記官有顧忌因此不敢當場反映,下午等筆錄都做完後,施教文居然在所有承辦人員面前,用手肘碰撞她的上手臂,當眾羞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女方感受到他為了表現權威而貶低其人格,女書記官在4/30告知科長此事,但表明不提告性騷擾及申訴。由於女方未提申訴,彰檢行政調查後(事後卷證遺失),施教文最終撰寫一封道歉信給女方。

沉寂了一陣子,但施教文卻又在2022年9月沾惹到類似事件,而且這次的被害人竟是檢察官。

調查指出,施教文當年9/30當天下午2點多,在一名熟識的女檢察官辦公室聊天,但他卻以言語、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性騷擾,據了解,他除當場評論女方的身材,還趁女方沒有防備時用手指觸碰胸部,女方還指控他按摩肩頸。女檢察官事後心情極為難過,旋即向主任檢察官反映。

性騷擾示意圖。AI生成

性騷女檢狂道歉,女方「煩死了」

而施教文接獲主任提醒後察覺事態嚴重,狂傳line簡訊「對不起」、「你在生氣嗎?」及「饒了我吧」等給女方,但女方置之不理。施教文遂在10/4用手機傳簡訊給她說,「主子!對不起,奴才知道錯了,不知道妳要用何種方式向妳道歉!我不知道該如何向妳道歉!」等話,施教文雖然致歉,卻沒有任何對行為做出解釋,女方將對話截圖後轉傳給兩個主任檢察官佐證「他道歉了」,但也抱怨「煩死了」。

不只是女檢察官受害,施教文在2023年3月30日下午,也對一名女檢察事務官伸魔爪。他在彰檢辦公室和一名女檢事官討論案情時,利用空檔走到她的身後,趁其不備用手觸摸她的臀部,女檢事官感到不舒服。

而施教文沒停手,又在同年7月5日下午,在彰化縣鹿港鎮某臨時辦公室開庭偵訊證人,竟多次用手觸摸女書記官的手背,還用手環過她的腰部觸摸左側。

同年7月7日下午,施教文和3月間被害的同一個女檢事官到中區國稅局開會,他趁機把女方所坐的滾輪式座椅拉到他的左邊緊靠,還跟她大聊和會議內容無關的時事話題。他看到女方把手放在會議桌上,卻兩度用雙手緊握其雙手約3至5秒,兩度受害的女方認為在場有7個人,施教文的動作讓她感到羞恥、丟臉,遂堅持提出申訴。施教文又用line道歉,結果成為呈堂證供。

因為檢事官堅持申訴,本案終於爆發,彰檢調查後認定成立性騷擾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認為事證明確移送懲戒法院審議;監察院調查後也彈劾他,併案懲戒法院審理。

性騷擾示意圖。取自Pexels

施教文不認錯,合議庭考量「這一點」罰俸

懲戒法院開庭時,施教文否認性騷擾女檢察官,他激動表示,他和被害人很熟,平常交情非常好,和被害人相處時,對方常推打他,過往都是打打鬧鬧的,他才會暱稱對方「主子」、自己則是「奴才」。他強調,當時主任檢察官告知他此事後,他打電話詢問被害人,她表示不舒服,他才傳貼圖道歉。他堅稱,當時不曉得有碰到對方胸部。他也嚴詞否認性騷女檢事官及書記官3人。

不過,懲戒法院承審合議庭認定,施教文性騷擾女檢察官,對於女檢事官及書記官則是「權勢性騷擾」,他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感到被冒犯、貶抑、受辱,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合議庭痛斥,他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也缺乏對女性的基本尊重,破壞檢察官的形象與人民的信賴,更容易使社會大眾質疑身為執法者的檢察官卻欠缺基本的公民素養,顯然已經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的規定,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不過,合議庭最終決定只判他罰俸1年,關鍵理由是,施教文的行為嚴重傷害檢察官形象,但根據他擔任檢察官的22年期間的年終考績與職務評定情形,以及近5年來的平時考核紀錄,可見他的職務表現良好,況且,他有稅賦專業,平時彰檢偵辦重大案件,他也積極協助同仁辦案。

合議庭指出,他5度性騷擾4女,但當事人均未提告,因此未觸犯刑責,而他雖然自認沒有違失、不知反省,但考量他已經退休,衡量後認定,判他罰俸1年,已經足以產生懲戒效果,並符合比例原則和懲戒目的。

本案得上訴,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葉麗霞(懲戒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劉興浪(最高法院法官)及陪席法官陳文燦(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而本案參審員為林照真(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徐育安(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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