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理財

不動產法律系列!一屋多賣的房子歸給誰?

房地王

更新於 01月15日23:30 • 發布於 2018年03月13日06:15 • 胡兆陽

房地產市場只要交易量稍為熱絡一點,有些購屋糾紛也會跟著出現,2月底台中市就發生某個預售屋建案「一屋多賣」的情形,建商收了多位購屋民眾的錢,有的付了數百萬元,也有人付了上千萬元,等到房子蓋好想要辦理過戶時,卻發現房子已經過戶給其他民眾,建商負責人當然也「跑路」躲債去了。那麼房子的產權到底該歸給誰呢?

▲買預售屋從付訂金到交屋的時間比較長,要提防是否有「一屋多賣」的情形。

首先從這個「一屋多賣」的案例來看,很多民眾都會以為「前面先簽訂買賣契約的人才是合法的屋主」,隨後才簽約的買家不應該擁有房子的產權,然而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所以不管「先來後到」與否,建商一旦和任何一位民眾簽訂了賣屋契約,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沒有房子可以過戶給民眾,建商就是違約。

先過戶先贏

另外,根據民法第758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買家,就是房子的產權擁有者。

▲不是付了錢就買到了房子,必須到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手續才算大功告成。

換句話說,不管同一間房子賣給了幾個民眾、簽了幾份的買賣契約書,只要契約書不是偽造的,這些房屋買賣的契約書就都是合法、有法律效力的,而每一個客戶都擁有要求建商移轉房屋所有權(過戶)的請求權,並不是比較晚簽約的買賣契約書就不合法,但是只有真正完成過戶手續的那個買家,才是最終房屋的所有權人。

未履約者負全責

當然,其他繳了錢給建商、房子卻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購屋民眾,也不能因為建商跑路、要不回購屋款項,轉而向最終得到房屋所有權的屋主,要求平分這棟房子的產權或是給一點損失補償,因為購屋民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對象是建商,並不是這位屋主,所以在這種「一屋多賣」的情況下,新屋主完全不必負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購屋自備款被騙、又沒有拿到房屋產權的民眾,只能對建商提起法律訴訟,討回自己的公道。

▲買信譽卓著的建商所蓋的房子,比較能避免各種購屋風險。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麥當勞CEO:如果我不怕傷到你的自尊心,我會給你「這一句」職涯建議

商周.com
02

負動產時代來臨?未來會有房子沒人要?借鏡日本經驗:3種房子恐成「負動產」

商周財富網
03

電信三雄21日下午4時 全台災防告警訊息測試

中央通訊社
04

電信三雄1/21下午四點進行災防告警測試 若收到警報無須驚慌

太報
05

川普揚言對歐再加關稅 美股全面下殺 台股下跌近300點、台積電回測1740元

鏡報
06

快訊/南亞科驚爆500億資本支出創天量 官方突發重訊:尚待董事會核定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3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