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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不再低刑責 北市刑大:未來遭逮將先強制工作3年

鏡週刊

發布於 2018年10月08日05:48 • 鏡週刊

**還以為成為詐騙集成員遭逮刑度低、高報酬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發佈新聞稿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今年大幅修正除施以重刑外,並於刑責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強調「高薪輕刑已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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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去年4月19日、今年1月3日進行大幅修正,新增3人以上集團,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最重判處刑責5年以上之罪,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更不再輕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強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大幅修正後,詐騙集團成員的「高薪輕刑已成歷史!」。(警方提供)

若詐騙集團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更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機房成員、車手)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市刑大經濟組並舉遭重判之例,2017年8月詐騙集團鄭嫌、李嫌、游嫌等人加入具有持續、牟利、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尋覓、組織、聯繫車手之車手頭角色,負責發放工作手機門號並向車手收取贓款,再轉繳上手。

北市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該詐欺集團以假冒公務機關、ATM解除分期付款等手法詐騙被害人共計7名,得手款項計941萬餘元。

台北市刑大公布詐欺案件統計表的起訴統計資料。(警方提供)

今年3月底一舉查獲集團幹部、車手頭、車手、共犯共計10人後,依加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8月時經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被告5年6個月及2年不等徒刑,並於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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