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貸款拿存摺給詐團判無罪 法院:間接故意不能太率斷
桃園劉姓男子提供身分證、存摺給詐騙集團被依詐欺、洗錢罪嫌起訴,他喊冤想辦貸款,但過去沒經驗就相信了;法院審酌,詐團已演化成騙個資、存摺當人頭帳戶,利用經濟弱勢者有需求弱點下手,不能僅用「通常人應有合理智識」標準,率斷認被告有間接幫助故意,判劉無罪,可上訴。
檢方查,劉男可預見詐騙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掩飾犯罪所得,今年3月12日卻將名下2個銀行存摺、身分證,拍照傳給自稱「林專員」的不詳人士,結果被詐團當作人頭帳戶,害另2名被害人各遭詐39萬元、15萬元,各匯入劉提供的帳戶中,被依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嫌起訴。
審理時,劉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因為要辦貸款,後來手機顯示為某銀行的人打電話問他要不要辦,對方說要財力證明,因為自己沒貸款過,不清楚一般流程就相信了。
法院指出,國內為杜絕層出不窮利用人頭帳戶、人頭門號的詐騙手法,過去對於提供帳戶、門號的處罰,率多以間接的情況證據,認定提供者有不確定的幫助故意,長年累月下一般人對任意賣戶頭、門號恐觸法的意識提高,詐團因此直接改用詐騙手法取得,是目前詐欺犯罪實務常態。
不過法院認為,現金經濟不景氣,一般民眾謀生不易,多數人所得偏低而屬均貧的社會情況下,對於急需錢而無力提供擔保者,多半是處於心態、社經地會弱勢者,只要尋得一線機會,都會勉力嘗試、爭取,難期待都能詳細審究、提高警覺,且詐團手法經政府、媒體大力宣導,仍有多人受騙。
法院說,若人人都有高度智慧可辨識,那司法實務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受害者?這種現象說明,詐團除騙錢,也可能騙個人證件、存摺或門號,不能僅以辦理貸款、應徵工作而出於任意性交付存摺、證件,再以虛幻、浮動的通常人應有客觀合理智識經驗,率斷認定有幫助或參與詐欺的故意。
法院查,劉男確實無辦理貸款經驗,還光明正大到臨櫃提款,沒刻意遮掩長相,與詐團車手遮遮掩掩完全不相符,經綜合情況觀之,認為劉是在不知情狀況下被誆騙、利用,應無直接或間接故意參與詐欺,判處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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