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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 更二審判刑累計逾400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9月29日05:55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9日電)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案,其中17罪已定讞入監服刑,另外所涉94罪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經認定犯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被控在縣長任內辦理縣府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時,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賂、回扣。他在民國101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102年被檢方起訴。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元,判他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上訴二審後改判他22年、褫奪公權10年。

最高法院於107年間認定,李朝卿所涉8件回扣案的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107年間駁回上訴,其餘103案發回更審,李朝卿因其中8罪已定讞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109年更一審認定,李朝卿收取賄賂、回扣共10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最高法院去年3月駁回李朝卿其中9罪的上訴,各判刑12年定讞,其餘94罪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經合議庭認定,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90件認定有罪,另外4件因罪證不足無罪,90件有罪部分經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400年,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指出,李朝卿全案定讞合併執行的刑期有16年6月,但因此次宣判的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必須與前案刑期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次宣判不另外宣告應執行刑,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編輯:李亨山)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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