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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不妙了!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

TVBS

更新於 2024年12月31日06:46 • 發布於 2024年12月31日06:46 • 沈冠勳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檢方指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涉嫌利用人頭戶洗錢等四案,宜蘭地院近2年時間審理,終於在今(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稍早宣判結果出爐,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

全案於10月23日辯論終結,林姿妙今日上午前往縣務會議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在步入地院時,笑著向媒體強調,自己光明磊落、沒有做壞事;而就在稍早,宜蘭地院宣判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

案子起因林姿妙在首任縣長任期,因2019年涉入羅東鎮1558地號免徵土地增值稅圖利地主112萬元,後來地主又持續提供98號地號土地,作為2020韓國瑜競選總部使用,讓負責籌設的林姿妙免於拆除與重搭費用,共獲利240萬元;另外,檢方後來將林姿妙涉嫌利用人頭戶洗錢金額高達7844萬元、涉犯貪污治罪聲押,法官裁定80萬元交保。

檢方最後在2020年8月23日,林姿妙登記參選前一週,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並求處重刑20年,褫奪公權5年;特殊洗錢罪求處2年6月、併科罰金200萬元。

另外,本案還有14名被告,包括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前助理張桂綾、前宜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前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等人遭起訴,其中林羿伶被指控違背職務行為收取交付不正利益罪、偽造文書,被檢方求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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