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自撞、桃園詐保 男造假車禍 法院這原因判無罪
桃園市劉姓男子在新竹自撞電線桿,為了詐領保險金,跑回桃園另覓路燈桿並製造假車禍現場,隨後報警謊稱自撞,但員警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戳破他,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告;法院審酌,警方調查車禍本就須實質審查判斷真實與否,不能僅聽當事人片面敘述,雖然劉男耗費資源有不當,仍判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姓男子去年3月15日13時26分許,將轎車停在桃園市平鎮區一處電線桿旁,製造車禍角度與擦撞現場後報警,並謊稱自撞,讓員警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訪問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文件上登載不實事項,以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法院調查,劉男事發前已在新竹市香山區自撞電線桿,未於第一時間報案,而是到桃園找一根高度、原擦撞處相同位置的電線桿,並在該處製造出車禍角度及車禍擦撞現場,經承辦員警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才發現他根本沒有發生事故。
法院認為,警察依職權須調查車禍發生經過及當事人,經實質審查後才可判斷真實與否,而非據當事人片面指稱就要登載,劉男雖謊稱發生事故,也讓員警在筆錄上留下不實記載,但並無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院審酌,劉男為求簡便行事而謊報,雖造成調查資源耗費,有所不當,但仍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有落差,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