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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用等8個月 傅崐萁少關1個月、下月提早出獄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3月25日04:16 • 發布於 2019年03月25日04:11
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去年9月入獄前高喊政治迫害,8個月出來又是一條好漢。(記者王錦義攝)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因炒股案被台中高分院判刑8個月定讞,去年9月25日入獄服刑,入獄前傅崐萁高喊:「8個月後又是一條好漢!」,但受惠法律規定,傅崐萁服刑不到7個月就可出獄當條好漢!

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因炒股案被台中高分院判刑8個月定讞,去年9月25日入獄服刑,不過傅崐萁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要求與2011年假離婚偽造文書案子合併,法院最後判處二案應執行刑為1年1個月,扣除前案6個月已執行完畢,剩下7個月刑期,因此傅崐萁下月24日刑滿;不過花蓮監獄指出,由於傅在獄中表現良好,將可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短刑期提前6~7日出獄。

傅崐萁去年10月透過執行檢查署台中高分檢,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認為依據舊刑法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因此傅崐萁要求與2011年偽造文書罪6個月合併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後,法官認為,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的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對社會法益的危害程度等情狀,依據舊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1月;而偽造文書罪已在2011年5月16日判刑確定,並在同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可於執行時扣除。

而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刑期6個月以上予以編級處遇,累進處遇分列四級,依刑期長短科以不同的責任分數,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時則予以進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且當月成績達十分者,每執行一個月予以縮短刑期,第三級2日、第二級4日、第一級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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