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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邁大步】同婚合法後 通姦罪該廢除嗎?

鏡週刊

發布於 2017年05月30日20:40 • 鏡週刊

大法官在宣告同婚合法化的釋字第748號解時認為,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律關於婚姻,都是建構在1男1女的思維下訂出的制度,大法官在宣告同婚合法化的同時,也考驗者行政院,如何同時保障同性與異性婚中配偶間的忠貞義務與權利,如《刑法》通姦罪及民法中關於夫妻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一方不能人道可訴請離婚等規範,將來該如何因應,行政院正通盤研議中。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關於婚姻,明確界定為「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宣告人民不論性別,都可以享有婚姻自由,大法官雖未強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一樣對婚姻有忠貞義務,但有權利就有義務及平等原則下,同婚者的忠貞義該如何規範,行政院也將一併考量。

一名行政官員表示,同性與異性婚姻,其實都會碰到感情糾紛,異性會發生的,同性一樣會有,如何平等適用現行法律去保護另一半,是一項難題,複雜程度非常高,擺在眼前的,《刑法》通姦罪就是以性器官結合為構成條件,如此一來,同性婚姻該如何適用?雖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決議,要將通姦除罪化,但刑事可以修掉,《民法》關於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可能還是會有盲點。

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995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外,《民法》976條規定,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另《民法》第1052條明訂,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大法官宣告同婚合法化後,我國法律關於人道、性交、通姦的定義,勢必也將一併檢討如何修正,以符合大法官保障同婚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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