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喬治瑪莉(George and Mary)現金卡嗎?這是1999年萬泰銀行發行的全台第一張現金卡,取自台語「借錢免利」的諧音,當年持卡人只要透過ATM就可以直接預借現金,由於當時申辦容易、再加上銀行洗腦的廣告,引爆全台辦卡風潮。
隨後各家銀行也紛紛加上發行現金卡、信用卡的行列,造成發卡浮濫、持卡人信用過度擴張,無力如期還款,一直到2005年釀成雙卡卡債風暴,當時不少卡債族為了躲債紛紛連夜搬家,甚至多起自殺事件發生,震驚社會。根據金管會2006年公布數據,全台卡奴達52萬人。
卡債風暴才走過20餘年,隨之而來的卻是新型態融資工具則越來越盛行,融資公司提供車貸、手機貸、商品貸款大行其道,卻也衍生出過度超貸、不透明的高額利息及附加費用等放款亂象,歸咎背後原因在於,目前融資公司沒有主管機關,至今仍無專法可約束。
融資公司成三不管地帶,沒有徵信、過度超貸、利率收費不透明
2005年雙卡風暴之後,當時社會上有不少卡債族逃債、甚至發生燒炭自殺等社會性問題,為了協助廣大卡債族重生、解決債務問題,司法院催生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立法院則在2007年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上路,讓債務人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聲請「更生」或「清算」,得以重生。
如今卡債亂象雖有減緩,但近幾年來非金融機構的融資公司卻又不斷冒出,融資型態還多了汽機車貸款、手機貸款、任何形式的「商品貸款」,也衍生出超貸陷阱、高利率等不合理的金融亂象叢生,但融資公司目前屬於三不管地帶、沒有主管機關監管,因此引發民間團體、立委、地方政府機關等各界憂心,並高聲疾呼中央應立即制定專法,加以納管。
當年推動《消債條例》立法的民間推手、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觀察,目前市場上非金融借貸的融資公司,普遍都有過度超貸、預扣現金(借30萬實拿28萬)等問題,加上借款人完全不清楚融資公司的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怎麼算,甚至還要客戶簽下空白本票。
林永頌舉例,一般人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會向聯徵中心查詢信用紀錄,且銀行計算每個人的信貸額度最高不可超過月收入22倍;但反觀,目前融資公司並沒有徵信組織、貸款上限也沒有規範、甚至融資公司設立也不需要經過政府特許。
林永頌指出,這些融資公司放貸所衍生的問題,目前金管會銀行局管不到、經濟部商業司只管公司登記,也同樣管不到,況且目前也沒有法律可進行規範管理,導致利息、手續費、違約金任憑業者決定。換句話說,當消費者與融資公司發生糾紛時,不知道該誰求助,大多數往往也只能哀怨認倒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趙興偉更指出,業者也利用銀行的廉價資金,向消費者放款,藉此創造高額的利潤;且從個案也發現,融資公司也沒有撥足十成貸款,例如,債務人向融資公司申貸50萬元,但實際上僅拿到8~9成,沒想到又跌入更高利的窟窿。
趙興偉也擔憂,由於融資公司的資金來源多來自銀行金融體系,若融資公司過度肆無忌憚超額放款,衍生出龐大呆帳問題,屆時卡債風暴恐怕會再度捲土重來,甚至波及到金融體系,成為不定時炸彈。
卡債風暴催生出《消債條例》,但僅適用無擔保債務
除此之外,儘管2005年雙卡風暴之後,政府催生出《消債條例》,但面對如今的新型態債務,不少債務人也不見得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林永頌指出,《消債條例》適用的債務種類僅限於無擔保債務,例如信用卡、信貸等債務,其他像是目前正盛行的汽機車等有擔保品的融資債務,目前法界上仍有不同的意見認定。
林永頌舉例,一輛價值2萬元的機車借到30萬元,有些法官認為,將機車擔保品變賣後,剩下的28萬元就可適用《消債條例》處理,但有些法官則認為,汽機車貸是屬於有擔保品,便排除適用《消債條例》;林永頌則認為,目前融資公司對於汽機車貸款嚴重超貸,且事後融資公司也不願將擔保品變賣,最後形同有擔保品債務,導致債務人難以透過《消債條例》更生或清算。
經濟部、金管會互踢皮球,民間盼速立《融資業法》防堵
在融資公司諸多亂象未能解決之下,包括民間團體、地方政府機關皆高聲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制定專法、指定主管機關,針對融資業不合理的亂象介入規範。
事實上,早在2008年,行政院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依照當時的行政院版本,指定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但當時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卻因全球金融海嘯而不了了之,立院屆期後也不續審,草案退回行政部門一直到現在;期間行政院雖然協調多次,但最後也只見經濟部、金管會互踢皮球,遲遲未能釐清誰才是主管機關。
近期以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為首的三個民間團體,正在共同研擬專法條文,期望獲得中央及立法機關的關注;條文內容主張,專法的規範對象不侷限僅有融資公司,而是放寬至「融資業」;且認為主管機關應由金管會出面監管。
專法應指定金管會為主管機關,民間提出六大立法精神
林永頌也進一步說明專法的主要精神及重點,他表示,第一、融資公司借太多,容易形成債務陷阱,根據金管會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總額不得超過月收入的22倍,因此認為此規定應與融資業共用額度,也就是,金融機構加上融資業最高借款上限就是月薪的22倍。
第二、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0%,且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也就是限制複利;也不得再以各種名目巧取利息,包括費用、酬勞皆視為利息;至於違約金則另立。
第三、有關債務催收行為,林永頌則指出,由於目前國內並無《債務催收法》,因此認為債務催收也應納入專法,包括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騷擾行為,另外,針對不當催收行為包括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毀損等方式催收,也納入不當催收進行規範。
第四、若融資業與詐騙集團勾結也必須祭出相關制裁責任;第五,經營融資業不論是個人或公司,皆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且負責人、從業人員等人也必須考取相關證照,或是其他消極及積極資格,甚至融資業有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機制。第六,對於廣告行銷上也不得有誇大不實等不當推銷行為。
林永頌直言,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在許多債務人個案的案例中,觀察到已從第一階段的感情詐騙或投資詐騙,進一步延伸至第二階段的融資平台,最終使得債務人落入更大的債務問題,倘若融資公司又與詐騙集團勾結,恐怕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呼籲政府應立即重視、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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