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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挨告哭喊:詐團很兇,不敢不從!國中兒當車手賺3萬…害父要一起賠499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03日06:07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2日18:07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少年淪車手,取款499萬元挨告,法院判他跟父親應連帶賠償受害人。(示意圖/pixabay)

▲屏東少年淪車手,取款499萬元挨告,法院判他跟父親應連帶賠償受害人。(示意圖/pixabay)

屏東少年阿蔡(化名)在國中學長介紹擔任詐團「車手」,向被害婦女阿花(化名)3度取款,金額達499萬元;事後落網,阿花對阿蔡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民事賠償,;阿蔡哭喊,報酬只有3萬賠不起,還說詐團成員很兇,不敢不從;法官認為,他屬詐騙成員,加上未成年,父親有負擔權利義務,因此,父子倆應連帶賠償阿花49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受害的婦女阿花(化名)2023年初,在FACEBOOK瀏覽1則投資廣告,加入LINE群組,經群組內人員轉介下載「新鼎雲資通」APP,聆聽投資股票課程,半年後,遭詐騙集團所騙,投資買賣股票損失1269萬元,分別在9月、10月,3度交付現金499萬元給詐團車手。

阿花為了反擊詐團,報警逮到少年阿蔡(化名),因為先前鉅額損失,事後憤而提起民事告訴,要求少年及他的法定代理人,應賠償499萬元。

審理期間,阿蔡供稱,去年8月間,經陳姓國中學長介紹擔任「車手」,起初不知工作內容,過2天才知情,但詐騙集團成員很兇,只能繼續做,不敢不從,坦承收取499萬元,只獲得3萬酬勞,認為求償無理,請求法院駁回。

經查,阿蔡涉犯詐欺少年事件,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名等刑罰法律,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因此堪認受害阿花主張為真。

此外,法官認為,阿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阿花,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他未成年,雖父母離異,不過負擔權利義務屬父親,因此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於法有據。

審理後,判阿蔡及他的父親,應連帶給付499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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