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品前科的陳姓男子,2019年間遭警方線上監聽,發現犯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共計4次,警方查獲陳男,經驗尿也施用毒品。士林地方法院依照販毒、施用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前科累累,去年6月10日,以6千元販賣海洛因半錢(約1.8 公克)給吳姓男子,12日又以2千元販賣海洛因八分之一錢(約0.45公克)給吳。同年月11日,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給鄭姓男子,收取1千元,隔日再販賣同等數量給鄭。
警方線上監聽,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同年8月搜索陳,經採尿發現有一、二級毒品反應,全案依法送辦。陳坦承在8月1日施用海洛因香菸,10分鐘後改施用安非他命。
陳辯稱,沒有販賣毒品,是無償轉讓給吳男,吳交付錢是債務款項;鄭的部分則是幫忙代購。
吳男一開始證稱,向陳男購買毒品,「只要說還錢,陳就知道意思」,審理時又改稱有借貸關係,毒品是「請我用」和錢無關,偵查中的說詞是誣陷,陳進去關就不用還錢等語。買毒者鄭男稱,拜託陳處理。
合議庭認為,吳對於借貸細節供述不一,顯然是捏造證詞,依照監聽內容,鄭也不是找陳代買毒品,且陳和吳、鄭2人,沒有朋友閒聊、寒暄等互動,沒有私人情誼,不可能因吳毒癮發作請客,不採信3人說詞。
合議庭認定,陳意圖營利,先後實際交付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與收取價金,審酌案情並無情堪憫恕,不得減刑。
陳販賣一、二級毒品共計4次,分別判處6至8年不等徒刑;施用一級毒品罪,累犯,判10月徒刑;施用二級毒品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2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另,合議庭認定,吳男在審理中為使陳脫罪,積極虛構證言,妨害司法公正,涉嫌偽證併移請檢察官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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