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在外縣市打拚的年輕人,多數只能選擇租屋方式來滿足居住需求,不過有許多新鮮人因為首次租屋,經驗不夠,在外租屋時容易無法判斷房子的好壞,或是合約中需要注意的「眉角」而吃了悶虧。對此,一名網友近期指出,有房東向其提出「先付押金,再看合約內容和簽約」的要求,令他相當困惑,不知道是否合理。
原PO在臉書《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發文,提問道,「不好意思,想請問租屋問題,房東向我提出先付2個月的押金,然後付完之後才可以看合約內容+簽約,這是不合理的對吧?」,深怕自己吃了大虧而不自知。
貼文曝光後,不少人急忙提醒原PO千萬別租,這要求根本不合理,「非常不合理,別租」、「詐騙集團嗎?別租了」、「房東當合約內容是潘朵拉的盒子是不是……」「一定有問題啊!直接找別間了」、「完全不合理,這種房東還是不要有接觸的好」。
還有內行人提供正常的租屋流程,避免更多年輕租屋族上當,「合約審閱期間是3天」、租屋合約最好經過法院公證保障雙方,可以找民間公證人處理雙方合約」、「先看合約內容,雙方都沒問題,再給錢喔」、「合約內容+簽約當場看、當場現金支付押金(8年的租屋心得),切記未搬入前,先全屋拍照,照片留好,保障雙方」、「租屋要公證,公證人會對雙方做好互利的問題與協調加註等事項,再做雙方簽證與繳手續費與納稅」。
房東刊登在租屋網站上的照片絕大部分都是美美的,因為越美越有人點擊、電話量越多,他的生意就好了,很快可以租出去,但重點是這照片與實情吻合度有多少呢?因此,簽約前一定要親自看房,詳閱租約內容,照片裡的家具什麼的,有沒有附在內,都需要注意。
招租廣告及實際看屋時,都要截圖及拍照留底,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年代,講求的也是有照片有真相,若真的需要上法院辦案,照片也是重點證據,所以凡事先拍照。
跟你簽約的人是屋主嗎?他有房屋所有權狀嗎?不要以為來跟你簽約的就一定是屋主,簽約時應確認身份,留下有效的聯絡方式(當場加LINE或打電話確認),要求出示身份證件及房屋權狀。
所有雙方講定的事,不論交情如何一定要訴諸文字。詳載於書面契約中,並由雙方確認後簽章,一式兩份各自留存。
根據內政部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規定,最高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的租金。
使用內政部公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確認租賃期間的種種規範。如果房東拿的是自己版本的合約,可以先說明是否能用公版合約,若房東堅持的話就要對照內政部版,並參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逐一檢視合約內容。
房東要求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親友資料,謊稱說是緊急連絡人,等遇到問題要求賠償,房客拒絕,就轉而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所以連帶保證人應該要讓本人知道親簽,以免會變成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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