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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人未禮讓救護車非無法可罰 交通部:妨礙交通罰500元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03月26日14:25 • 發布於 03月26日14:00 • Yahoo奇摩新聞

媒體報導日前高雄市一名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交通部今天(26日)說明,行人未禮讓救護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妨礙交通之規定,可罰新台幣500元。交通部將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的優先通行。

交通部針對報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提出說明。交通部指出,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交通部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這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也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