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判11年8月 聲請撤銷羈押遭駁回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因涉嫌地下匯兌、線上博奕,新北地院依銀行法等多項罪名判處11年8月。由於郭哲敏偵辦期間逃亡海外,之後才被押返歸案,審理期間一度獲重金交保,卻有多次違反科控規定,台灣高等法院於6月16日裁定羈押。郭哲敏不符聲請撤銷羈押處分,高院裁定駁回。
郭哲敏辯護人主張,原審沒考量檢舉人李銘展等人挾怨報復的動機,從雲端下載EXCEL,大量灌水,且是李銘展私下找張旭昇入夥從事地下匯兌,地下匯兌根本不是郭哲敏發起,李銘展等人檢舉又自首,就是要拖郭哲敏下水。對於賭博罪,則以網站伺服地及IP均不在台灣,應無我國審判權。另強調郭哲敏全家在台灣,無逃亡動機,且先前回國面對司法,若真欲逃亡可選擇不回國,聲請改以電信門號及Google地圖分享等措施加強監控,作為羈押的替代方案。
高院審查相關卷證,認定郭哲敏於偵查中曾通緝緝獲,持有柬埔寨護照及國外金融帳戶,具備境外生活能力,台灣地理環境利於潛逃。
高院裁定認為,面對重刑與鉅額沒收,逃亡動機高度存在。關於羈押裁定是否應由法官陳勇松自行迴避,法院認為其所為裁定屬審判中羈押抗告,並非偵查中強制處分,無需迴避。原羈押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撤銷羈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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